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法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职业病防治法》”)已于同日起施行。

为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新《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可操作性,规定当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鉴于某些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为使得发病时原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能够得到救治,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向使前述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此外,新《职业病防治法》新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金杜评论: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职业病待遇问题作出了较完善的制度安排,而此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则重在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新法一方面加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迫使其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义务,另一方面设置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以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将为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间由法定的45天缩短为30天。用人单位应关注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新法来调整企业内部的职业病防治机制,以确保制度和管理上的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