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5日发布并实施。《规定》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工伤认定程序上,《规定》首次提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且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将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此外,《规定》还建立了工伤认定的指定管辖制度,即区、县工伤鉴定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规定》还明确提出,本市将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书面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此外,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规定》提出,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将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来发放。

金杜评论:《规定》在不重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提高了工伤保险的操作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提出北京市“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今后可能出台有关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密切工伤认定、康复、鉴定方面的法规政策变化,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