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陈湘林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第五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可否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第六条的规定,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可否要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第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受让方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4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经过审批,在此情况下,转让方是否有权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第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但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但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有权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6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后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也无需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