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志 顾嘉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第一部分 实体篇

四、 仲裁请求(Remedies)

3. 宣告(Declaration)

宣告是这类境外仲裁中一项常见的仲裁请求。外方一般要求仲裁庭作出如下宣告:

“根据仲裁庭的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抄袭或不当使用了申请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宣告必须在仲裁裁决书的最后一页裁决部分中予以体现。

国际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书一般必须予以保密,不得对外公布。但有的国家允许公布裁决书中的裁决部分。申请人获得宣告后,可能会把裁决书的裁决部分对外公布,让国内外市场业主了解中方侵犯了外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的市场开拓设置障碍。这正是申请人在这类仲裁中希望获得宣告的主要目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一旦仲裁庭判定中方“有责”,仲裁庭下达宣告的可能性远高于下达禁令的可能性。

4. 仲裁费用(Arbitration Costs)

“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一般标的金额较高(数千万乃至上亿美元),技术、法律和事实问题相交织,程序复杂,证人众多,历时较长(一般至少两年时间),每方当事人往往要承担数百万美元的仲裁费用。申请人一般会主张,全部仲裁费用由中国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专家证人聘用费、翻译人员服务费、庭审笔录费、参加庭审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庭审室的租金等。

境外仲裁中,仲裁费用一般应由败诉方(Losing Party)承担。怎样界定败诉方呢?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于败诉方有不同的定义,仲裁庭对此也享有自由裁量权。

例如,当仲裁申请人请求15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而仲裁庭只判赔50万美元时,不同的仲裁庭,根据不同的仲裁规则,可能对败诉方有不同的界定。有的仲裁庭认为,只要被申请人被判定“有责”,哪怕判赔的损害赔偿金不高,仍然是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申请人)的全部或大部分仲裁费用。

而有的仲裁庭则认为,即使被申请人被判定“有责”,只要判赔的损害赔偿金占仲裁请求的比例很小(例如,50万美元仅占1500万美元的1/30),即便被申请人是败诉方,双方也应各自承担仲裁费用。

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希望避免承担对方的仲裁费用,中国被申请人应在仲裁答辩时,尽可能提出“仲裁反请求”(Counterclaims)。因为一旦“反请求”被仲裁庭支持,不仅可以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让申请人成为“反请求”的败诉方。这样一来,即使中方在“定责”上败诉,但在“反请求”上获得胜诉,就可能不用承担申请人的仲裁费用。

待续:“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