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元勋 赵璐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2011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对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开始允许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根据证监会同期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据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在实施资产重组的同时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

而根据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定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锁价发行和询价发行。

(1) 锁价发行,即董事会在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融资的方案时已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且该等发行对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需要锁定3年,从审核角度,配套融资与发股购资产的交易视为一次发行;

(2) 询价发行,即发股购资产的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采用市场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募资,股份锁定期一般为12个月,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证监会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配套融资制度出台伊始,并没有对募集资金用途作出限定,在实践中,大多数方案都没有详述配套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亦未编制募投项目可研报告,仅笼统表述为配套募资用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技术升级与改造,以提高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技术水平和重组绩效,或者直接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考虑到上述情况,证监会于2013年7月发布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问题解答,再次强调配套资金需用于提高并购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同时明确募集资金的如下用途可以认为是提高了整合绩效:(1)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2)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3)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4)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而本次问题解答特别指出,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而在此之前推出的借壳方案中,绝大多数均以补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同时不允许以配套资金补流的情况还包括: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