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uela Finger

Manuela Finger引言

在知识产权领域,德国一直是中国公司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将德国作为获取技术或进行并购交易的目标市场的中国公司的数量正在不断增长。

与此同时,德国知识产权执行体系对在德国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而另一方面,反应迅速的德国执行体系会对市场新进入者带来严重的商业影响,使他们可能在德国遭受权利人提起的要求提交书面文件的诉讼。甚至还存在中国公司之间和其他跨国公司之间在德国进行诉讼的法庭判例,这可能是由于德国的知识产权执行体系被认为是有效和高效的。这同时带来了优势与风险。

本文阐述了德国的知识产权执行体系,以及在进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时,知识产权争议的权利人和潜在被告均应考虑的最重要的方面。

德国知识产权执行体系

德国知识产权执行体系的有效和高效广为人知。德国的法院系统拥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官,诉讼案件的判决快于国际标准,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临时禁制令更为快速和容易。这导致在德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

考虑到德国市场规模不大,一项有利判决可能会有极高的影响力,如此一来,许多跨国公司在德国为其知识产权而大打出手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实际上时常是一种商业策略。这不仅是对于主要诉讼程序而言,最重要的是对于临时禁制令程序而言尤为如此。

临时禁制令程序

即使案件在德国获得相对快速的判决,但如果各方当事人走完所有审级,最终诉讼程序仍会持续数年。一项更强大的工具是原告在紧急情况下可提起的临时禁制令程序。临时禁制令程序旨在提供一项在最终诉讼程序持续期间保护原告的权利的临时解决方案,而且仅限于禁制令救济的诉讼请求和类似的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通过临时禁制令程序的方式执行。

在取得临时禁制令后,原告可决定是否在最终诉讼程序中寻求其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已知晓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临时禁制令程序被提交至二审法院,则还包括上诉法院的判决),很多案件都在下达临时禁制令后得到解决,这常常促成了庭外和解。因此,虽然临时禁制令程序仅意在提供一种临时的解决方案,但在很多情况下,其致使争议事项以和解的方式最终解决。

临时禁制令的先决条件

临时禁制令需要(i)原告的诉讼请求和(ii)案件的紧急性

(i) 仅当其认为临时禁制令的动议具有实质依据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时,管辖法院才会授予临时禁制令。仅有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充分。法庭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审查,其细致程度通常与最终诉讼程序相当。但举证方式限于书面证据、宣誓陈述和证人证言(若有口头听证)。不存在征询专家意见、调查和类似证据的可能性,因为该类证据过于耗时。

(ii) 除诉讼请求的实质依据之外,临时禁制令需要进行快速程序的正当理由,亦即原告一方的紧急性。德国法院一般假定,如果原告在知晓侵权后的四至六周内提交动议,则该事项具有紧急性。但案件的具体情况非常关键,法院在此评估中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程序问题

临时禁制令的动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由于知识产权侵权通常覆盖整个德国,许多案件的原告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可自由选择向德国的任何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因此,权利人常常有可能诉诸于以保护权利人而著称的法院。

标准的案件进程为,在收到临时禁制令的动议后,法院召开口头听证(通常在提交动议后三至五周),并将动议送达被告。然而,在特别紧急的案件中,法院可不经口头听证而依单方申请发出禁制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许多法院针对该等额外的紧急情况采用相对较低的门槛。尤其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法官经常不经口头听证而发出临时禁制令。在时间安排方面,这意味着原告能够在24至48小时内不经口头听证即可获得临时禁制令。未经口头听证的临时禁制令是极其有力的工具,因其使被告措手不及,而且具有立即生效的可强制执行性,也就是说,侵权产品会自动被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即使法院安排口头听证,由于法院通常在口头听证结束当天作出裁决,临时禁制令的程序仍相当快速,也就是说,双方会迅速收到程序结果的通知。

临时禁制令的执行与原告的责任

原告必须将临时禁制令送达被告以执行。一旦原告如此行事,被告必须立即遵守临时禁制令。

然而,原告仍有可能获得临时禁制令,却不将其送达被告,而仅将其用作和解谈判的王牌。

不送达临时禁制令的好处是,在禁令随后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可避免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如果原告执行了临时禁制令而其随后无论是在下一审或在标准诉讼过程中被解除,原告均须赔偿被告因遵守禁制令而遭受的所有损害,包括利润损失。由于被告可能会反对临时禁制令,并提出致使法院做出不同评估的新事实,因此如果事实并非完全清楚,原告通常会在获得依单方申请发出的禁制令后选择此做法。

当然,当事实相当清楚且被告不太可能提出证明不同结果的新事实时,原告更愿意执行禁制令,因为法院很有可能将在被告提交答辩后维持最初的裁决。

避免麻烦的意外的措施——保护函

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潜在被告而言,最大的风险是不经口头听证而发出的临时禁制令,致使被告措手不及的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无法在法院作出裁决前提出抗辩。即使被告在此情况下仍可以就裁决提起上诉,上诉可能要耗费一些时间,而且无法取得任何中止效果,即被指控侵权的产品直至终局裁决做出前,都将被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为降低措手不及的风险,可以向可能的管辖法院提交保护函。根据案件的情况与涉及的权利,这可导致需要向所有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目前为116个地方法院)提交保护函。在这些保护函中,潜在的被告可列出其抗辩。法院将该保护函保存一定的期限(各个法院的保存期限不同,通常在三个月至两年之间)。如果随后有临时禁制令的动议提出,法院有义务考虑答辩陈述,这在许多情况下将致使法院安排口头听证。

因此,保护函最重要的效果是增加法院彻底不发出临时禁制令或不会未经口头听证就发出临时禁制令的可能性。因此,但凡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的潜在风险,或即使法律风险有限,当潜在的申请人以极其好诉著称时,就应考虑申请保护函。

注:Manuela Finger是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分所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商业部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