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一、概述

2014 年 2月 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了《 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称 “《外管细则》 “) ,进一步落实了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称 以下称 “自贸区 “) 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其内容主要包括: (1)  便利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 ;(2) 放宽对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外汇监管 ; (3)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 (4) 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汇 本金意愿结; (5) 放宽对外债权管理;及 (6) 改进跨国公司总部相关外汇管理试点政策等。

二、便利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

《外管细则》提出将简化区内企业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 ,例如, 区内 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将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但外管局仍然要求银行在为区内主体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时, 按照 “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业务 “、”尽职审查”等原则 ,履行自贸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审查 。

三、 放宽对融资租赁类公司的外汇监管

《外管细则》在诸多方面放宽了对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汇监管,主要措施包括 :
(1) 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业务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管理
(2) 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外放款额度限制
(3) 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购买租赁物的资金需符合一定条件 );
(4) 放宽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的付汇手续(如下图所示 )。


四、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管细则》进一步拓宽了直接投资外汇 登记业务的办理渠道, 将下列登记事项下放至银行办理


五、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作为区内外汇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外管细则》具体落实了之前人民银行提出的外汇资金意愿结外汇方案,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资本金账户银行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本,并可以按真实交易原则进行各类对外支付。 账户银行仍然该等对外支付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另外,该等资金不得用于一些特定的禁止事项 (如证券投资 、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外资房地产企业 除外 )、偿还企业间借贷等)。
《外管细则》允许区内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区外政策仅允许原币划转)。更重要的是,区内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也被允许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区外现行规定不允许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六、放宽对外债权管理

就对外债权管理而言,《外管细则》同样大幅放宽了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放宽区内企业对外担保相关行政审批及限制

  • 区内企业对外担保可自行签约,取消外管局事前审批,即内资企业不经外管局审批即可提供对外担保
  • 取消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状况及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这意味着区内企业可为其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
  • 仍保留对外担保登记和履约核准以及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2) 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调整至50%

七、改进跨国公司总部相关外汇管理试点政策

为促进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外管细则》整合当前区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币资金池和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等试点政策,放宽试点企业条件,改审批为备案并简化账户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国际/国内双账户体系实现下列功能:


除上述政策外,《外管细则》还就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并指出外管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创新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创新业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