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殷定(Dina Yin) 黄静纯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近年来,美国的页岩气革命使其有望在2025年从一个天然气进口国变为潜在的天然气出口国。[1] 这引起国际油气行业对非常规油气发展的重视。中国的页岩气探明储量虽名列世界前茅,但是中国的页岩气之路才刚刚开始。当前中国已经进行过两轮页岩气招标,第三轮招标时间屡屡推迟。法律文件方面,与美国不同,中国专门适用于页岩气和非常规油气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很少,有的只是部委颁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通知。所以,中国公司想要运营其页岩气资产,无论该资产位于国内还是国外,仍需参考国际油气行业的合同范本和行业惯例。但是,目前国际油气行业的法律文件主要针对常规油气项目而设,未必适用于非常规油气的运营。为反映常规油气项目与非常规油气项目的区别,国际石油合同须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调整,以期为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运营“量体裁衣”。

其中,常规油气资源运营中通用的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 (以下简称“JOA”) 在非常规油气项目上并不完全适用。本文以页岩气项目为例,由页岩气项目区别于常规油气项目的作业特性出发,从以下方面分析非常规油气资源作业协议(Unconventional Resources Operating Agreements) (以下简称“UROA”):1. 与页岩气作业周期(Operational Lifecycle) 相关的法律问题;2. 与油田专门技术信息相关的法律问题;3. 非常规油气资源作业的一般性问题;4. 与页岩气作业项目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文件。

与页岩气作业周期相关的法律问题

页岩气的地质特性决定了其作业周期的交叠往复,这种特殊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UROA的起草。由于页岩的渗透性差,页岩气形成之后无法自由移动,难以形成像常规油气一样的集中圈闭,而是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主要呈现吸附或游离的状态。因此,只有通过水力压裂(Hydraulic Fracturing/Fracking) 页岩,才能获取页岩岩层及其夹层中储存的页岩气。一般而言,页岩气作业可能需要通过压裂特定区域进行勘探(Exploration),若发现页岩气,为防止页岩气逃逸,需要立刻进行开发(Development) 和生产(Production),提取收集该区域所含的页岩气,然后废弃(Abandonment/Decommissioning) 该区域。同一个区块中可能存在多个这样的作业分区域,各个区域都在重复循环上述周期。由此可见,页岩气项目中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没有明显的时间界限,相互交叠,且不同作业区域的作业周期也交叠进行,循环往复。这与常规油气项目的“单行直线”作业时间轴有明显不同。基于此,UROA的起草可能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第一,可能需要制定数个多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Multi-Year Work Programs and Budgets)。因为常规油气项目的作业周期遵循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的步骤循序渐进,可预测性高,每年可以完成相对独立、完整的一部分作业任务,故针对每年完成的工作对应的预算,特别是各方的作业费用分担,以年为单位来计算的可行性也很高。因此,JOA中要求作业者制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一般是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Annual Work Program and Budget)。而在页岩气项目中,由于作业周期交叠往复,所以同一作业年份里,可能需要同时进行不同阶段的作业;且由于页岩气作业风险的可预测性低,某一个阶段的作业 (如勘探作业) 可能无法在一年内完成,此时作业者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各方作业费用的分担若仍以年为单位就可能显得不切实际。因此,为了更好地计算完成每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作业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和预算,UROA中工作计划和预算可能需要跨度多年。同时,由于页岩气分布区域广,作业一般是分区域推进,故可能需要针对不同作业区域制定数个多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以更合理地分割作业任务并计算费用分担。

第二,确定商业性(Commerciality) 的方式可能需区别于常规油气项目。常规油气项目中商业性通常是通过获取地震数据(Seismic Data) 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该区块是否具有商业性,进而进行生产或废弃,阶段界限明晰。而在页岩气作业项目中,在对页岩进行水力压裂后,页岩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紧凑进行,互相交叠。因此,常规油气项目商业性的确定方式可能不适用于页岩气项目。另外,由于页岩气必须通过压裂才能获取,且不同区块或同一区块内的不同区域的含气量可能各不相同,因此,针对压裂特定区域所获取的地震数据并不一定能够作为确定整个区块商业性价值的准确依据。所以,特定区域商业性的评估结果对其他区域或区块的参考价值可大可小,难以界定。由此可见,常规油气项目中常用的商业性确定方式恐怕不适用于页岩气项目,UROA中可能需要探索新的商业性的确定方式。

第三,先导性试验项目(Pilot Program) 可能需要在UROA中予以设计。在JOA中,一般而言,各方根据商业性评估的结果即可判定是否退出或留在作业项目中;而在UROA中,因为页岩气作业周期的交叠往复,确定商业性的方式可能需要重新探索,因此相对而言,整个页岩气资产运营的可预测性较小、风险较大。所以,无论是对承担实际作业工作的作业者而言,还是对其他投入资金的非作业方而言,都希望各方能够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内参与联合作业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共担风险。因此,在UROA中,建议设置先导性试验项目。先导性试验项目即在完成特定范围的作业任务 (比如,设定最低限度工作义务(Minimum Work Program))之前,联合作业的各方均不得退出作业项目,以此来保证一部分实质性作业任务的完成。同时,先导性试验项目也是页岩气项目中确定商业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根据页岩气的作业周期特点,在合适范围内为确定商业性提供足够的试验数据支持。至于试验项目的范围如何,时间长短如何设计,需要根据对该特定区块掌握资料的详细程度来确定。需要强调,UROA中使用先导性试验项目确定商业性与JOA的传统确定方式不同的是:UROA中先导性试验项目经历了作业周期的各个阶段,且可能经历了数个作业周期,在此基础上确定商业性,各方在此基础上也才能决定是否退出作业;而在JOA中,可能仅需要勘探阶段的地震数据即可确定商业性,无需经历整个作业周期,各方就可以行使退出权利。

第四,废弃基金(Abandonment Fund) UROA中可能不再需要或可减少。 由于页岩气的作业阶段可能同时发生,所以待特定区域压裂完毕,页岩气提取完毕,气井就可以进入废弃阶段,相似的作业周期将在下一个特定区域循环往复。因此,在整个区块作业过程中,废弃是一直不间断地进行着的,所需费用也被不间断地支出了。而在常规油气项目中,一般各方需要预留一笔专门的废弃基金来集中处理废弃的各项程序,在JOA中需要特别约定废弃基金条款,要求作业者提交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中需要给出一个废弃基金的预估值。UROA中则可能无需设定废弃基金,或者可以减少废弃基金的数额。

第五,作业过程可能会对完备的地面基础设施(Surface Infrastructure) 有持续性的需求。因为在某个时间段,可能整个区块的不同井所处的阶段状态各异,可能某个气井正在勘探阶段,另一个气井已经在生产阶段,第三个气井已经在废弃阶段了,或者同一口井可能在紧凑地进行上述四个作业阶段。所以,在页岩气项目中,很可能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所需要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工具都需要同时出现在作业现场。而在常规油气项目中,因为各个阶段的时间界限比较明确,所以JOA中只需要考虑特定阶段内配套特定的基础设施即可,无需考虑这种完备、整套地面基础设施的持续性需求。

第六,页岩气提取平衡问题(Gas Balancing Issues) 的解决方式或需重新考虑。在生产阶段中,若各方页岩气的提取量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即出现超采(Overlift) 和欠采(Underlift) 的情形,则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各方所提取的页岩气。常规油气项目也会出现提油或提气不平衡的问题,JOA中一般会为欠采方设置一段时间作为补偿期(Make-Up Period),且通常通过关井(Shut-In) 减少补偿期内的生产总量来加速补偿过程。但在页岩气项目中,由于页岩气作业周期的复杂性和高风险,对某段时间内可期获取的页岩气量难以预测,且页岩气储层的渗透性差、压力低,故气井一旦关井可能造成气井生产总量的下降,所以,UROA中对不平衡问题的解决方式可能需要区别于常规油气项目,具体来说:首先,补偿期(Make-Up Period) 可能需要缩短。若给予欠采方预留的补偿期间过长,则超采方承担的风险更大,易造成欠采方和超采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次,可考虑要求欠采方在作业项目可允许的最早期间内进行补偿。要求欠采方尽早进行补偿,可以避免各方提取量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以减少各方风险。再次,可考虑给欠采方的补偿量设置上限,欠采方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机会,但是补偿量一旦到达上限值,补偿就结束,以此来使补偿期的风险相对可控。最后,可考虑对所提取的页岩气采取联合营销(Joint Marketing) 的方式,从而避免涉及超采与欠采的问题。

与特定油田专门技术信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因页岩气藏分布地域较广,所以一个区块很有可能需要分成很多小区域来作业。不同区块,甚至是同一个区块中不同区域本身的含气量和地理特征可能不完全相同,故每个特定区域的页岩气开发数据和技术可能都是特定化的,我们称之为“特定油田专门技术信息”(Field Specific Know-How)。由于专门技术的特定化,在起草UROA的时候建议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独担风险作业(Operations by Less than All Parties/Sole Risk/Exclusive Operations/Non-Consent) 是否应当保留。在UROA中,可能需要考虑将独担风险作业的权利限制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者根本不设置这种权利。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特定区块的风险、所需技术和可能的回报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区块在不同区域中的不同油井也各有各的特性。因此,页岩气项目往往比常规油气项目需要更多的整体协调,而独担风险作业显然与该理念不符合;另一方面,从特定油田所得的专门技术信息,可能适用于所有油田的所有油井,也可能只适用于其中一个油田的某一口油井。前者可能让专门技术信息的价值无限,而后者可能就令专门技术信息没那么有价值了。因此,专门技术信息的价值很难量化。在允许独担风险作业存在的情况下,若允许各方有重回项目的权利(Back-In Rights),那么如何合理设定重回项目的罚金(Penalties/Premium) 就变得十分困难;若不允许各方有重回项目的权利,则难以设置“篱笆圈”(Ring-Fence)、限制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仅归属于参与作业的各方。因此,建议在UROA中限制独担风险作业,或者直接删除独担风险作业条款。

第二,建议在UROA中限制联合作业各方的退出权利(Withdrawal Rights)由于特定油田的专门技术信息可能适用于整个区块的不同区域,甚至是其他区块,也可能仅仅适用某一个特定区域。因此,在UROA中,如果不对各方的退出权利加以限制,则意味着任一方可以参与某个特定区域的作业,与其他合作方共担成本和风险,然后带着所得的专门技术信息轻易地退出作业项目,继而利用这些有用的专门技术信息去开发其他区域或区块。因此,UROA中需要通过限制各方的退出权利来防止这种不公平的情形发生。前文所述的限制或删除独担风险作业便是限制退出权利的一种方式。当然,限制各方的退出权利也与页岩气项目的作业周期交叠往复、风险难以预测有关系。任何一方都希望合作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展开,且风险共担。故上文分析的先导性试验项目的目的之一在于限制各方的退出权利,要求各方在完成先导性试验项目的作业任务之前,不得退出作业项目。

第三,作业者(Operator) 的技术能力要求可能需特定化,自主权或需增强,作业标准需探索借鉴。作业者是各方推举出来专门从事实体作业工作的一方。基于页岩气项目作业的特殊性,UROA中可能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作业者问题进行重新考虑。首先,作业者需具备特定区块的专门开发技术。由于这种专门技术信息的特定化,作业者是否具备在某个特定的区块或区域作业的特定技术能力,成为联合作业的各方在选择与更改作业者时需考虑的重大因素。其次,作业者的自主权(Operator’s Discretion) 可能需考虑加强。由于页岩气项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可预测性小,风险较大,各个区块或油田特性呈现多样化,因此,其他非作业方可能需考虑给实际控制作业进展的作业者更多的自主决定权,比如在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时,特别是在实施数个多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时,需要给予作业者更多的自由作业选择,使其能够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判断,根据作业需求随机应变,适时更改工作计划和预算。再次,页岩气项目的作业者作业标准(Standard of Performance) 在很多国家尚无定论。页岩气作业在全球范围内都属于新兴事物,页岩气作业所需的专门技术信息还在摸索中,常规油气项目的判例所确定的作业标准恐怕在页岩气项目中很难适用。因此,可以考虑从页岩气作业的特点中总结作业标准,或者借鉴某些页岩气作业实践已相对成熟的司法辖区的司法实践,比如美国。但是这种借鉴只能是一些原则和规则的指引,不能照搬。具体作业如何进行,还要看具体区块的地质特征来具体确定作业标准。

第四,考虑相邻区块(Adjacent Contract Areas) 的利益冲突问题。因为页岩气气藏储存在页岩夹层中,分布广阔。所以,当油田跨度较广时,不同区块可能被不同所有者拥有,很容易造成利益冲突。其中一个重要的冲突就是专门技术信息的取得与分享。目前整个页岩气行业的专门技术处于积累阶段,每个区块所得的专门技术可能都非常宝贵。而各区块的专门技术信息可能各不相同,所以,不同区块的所有者可能不会轻易让其他所有者参与自己区块的开发、分担获得专门技术的成本、带着专门技术转而开发自己所有的区块。因此,UROA中需要考虑在相邻区块的所有者之间进行某些多边安排,比如互惠权益范围(Area of Mutual Interest)、联合开发(Joint Development Arrangements) 等,以平衡不同区块、不同所有者之间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

非常规油气资源作业的一般性问题

页岩气作为一种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其作业具有非常规油气项目的一般性特征。因此,JOA的起草也要综合考虑这些一般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考虑与水平钻井(Horizontal Drilling) 相关的问题。水平钻井是页岩气等非常规气作业项目的标志性特征,UROA不可避免地需要涉及水平钻井的相关内容。比如,在油井钻探方案中,可能需要考虑加入井眼最大深度(Total Measured Depth)、井眼与底孔(Surface Hole and Bottom Hole) 的位置和位移(Displacement)、钻机的不同类型和工作时间安排 (如:开钻钻机(Spudding Rig)、水平钻机(Horizontal Rig)) 等相关信息。此外,还可能需要考虑多钻机作业的规程、独担风险作业情况下“井工厂”(Multi-Well Pad) 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下套管前的决策权(Casing Point Election)是否予以删除等问题。

第二,考虑与陆上作业相关的问题。目前,页岩气作业多数是陆上作业。所以,陆上作业项目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应该在UROA中被考虑进去。如,考虑油田所有者与地表权利所有者的关系、油田所有者与公众的关系、地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以下简称“HSE”) 等与陆上项目的一般性问题。由于页岩气项目作业方式 (如:水力压裂) 对环境的影响可能比较大,因此,在UROA中应特别关注HSE问题。

与页岩气作业项目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文件

页岩气项目的上述特殊性不仅需要在JOA中予以反映,其他关联的法律文件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以适应这些特殊性,如上游的赋权法律文件(Interest Granting Instruments)、天然气提取平衡协议(Gas Balancing Agreements)、中游的运输协议(Transportation Agreements) 以及下游的销售协议(Gas Sales Agreements),这些类型的法律文件与页岩气的作业密切相关,每个法律文件均需要仔细审阅,为页岩气项目量身定制。

这里需要强调,赋权法律文件 (比如,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s) 等) 是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设定整个作业基调最重要、最基础的依据。本文虽将该部分放在最后,但赋权法律文件的重要性丝毫不会因此而减少。JOA或UROA中的权利义务的设定、作业计划安排等,都是由赋权法律文件衍生而来,不可与赋权法律文件相冲突。鉴于此,作为基础性的、根本性的文件,赋权法律文件也必须针对页岩气的作业特性而作相应的调整。限于篇幅,赋权法律文件将择篇再叙。

结语

目前新兴的非常规油气行业尚处于“婴儿成长”阶段,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范本依旧需要不断地摸索、革新。关于页岩气作业的具体条款,没有现成的文本可以参考,也没有成熟的行业操作经验可以借鉴,只能在未来页岩气行业的发展实践中不断地试验、辨别和总结,并最终使其完善。页岩气是典型的非常规气,本文虽以页岩气为例,但所探讨的UROA的法律特征大部分可适用于其他非常规油气资源的作业项目。当然,对于某个特定的页岩气田或其他非常规油气田的作业,没有任何一个合同范本能够完全适用,合同范本总是需要根据具体的作业项目作出调整。这些讨论点只是针对目前页岩气行业发展可预见问题的初步分析。随着页岩气开发和运营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这些观点和问题也需根据最新实践成果及时地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

 


[1] Adam Sieminski,“美国页岩油和页岩气概览”(Outlook for U.S. shale oil and gas”),2014年1月4日,载http://www.eia.gov/pressroom/presentations/sieminski_01042014.pdf(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