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蕊 肖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汪律师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在上海自贸区向外商投资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规定[1]。根据这些规定,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项下的七类增值电信业务[3]在外商持股比例限制方面获得不同程度的放开[4]。其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制由50%调整至55%。与此同时,上海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在审批和设立流程上获得较大程度简化[5],并被允许向全国范围辐射提供相关增值电信服务[6]

2015年1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通告》”)[7],为外商在上海自贸区投资经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一步“松绑”。根据《通告》所述,上海自贸区将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达100%。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在2013年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商市场[8]。2014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30.1%[9]。以阿里巴巴和京东等为代表的中国本土电商蓬勃发展,对中国经济活动的贡献和影响力与日俱增。例如,淘宝商城2014年“双十一”线上交易额突破520亿元人民币[10],当日交易额约相当于2013年美国全年网络零售额的3.2%[11]。上海自贸区就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对外资的完全开放,是我国政府推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重要举措[12]。这一政策将有助于引入国外更多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活跃中国消费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中有关“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13]的定义并未明确体现《通告》所述及的“经营类电子商务”的概念。这主要是由于该分类目录在2003年发布时,以互联网作为消费者获取普通商品和服务交易承载平台的商业模式尚未在中国广泛应用,与这一模式密切相关的增值电信服务类别未能在当时的立法讨论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依照上海市通信局的口头解释,对“经营类电子商务”的理解可以参照工信部于2013年5月23日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14]中有关“交易处理业务”的定义[15]。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所述,“交易处理业务”被界定为“利用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等有关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这意味着有兴趣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例如JD.com, Tmall.com, YHD.com)的外国主体,可以在上海自贸区设立拥有100%股权的企业,申请获取“在线数据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牌照。

事实上,自我国政府于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推行鼓励和引进外资的相关配套措施以来,外商已在自贸区内积极推进和布局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业务活动。2013年11月,旨在为沃尔玛公司所运营控制的“一号店”网上交易平台(YHD.com)提供技术运营支持的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落地,并获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业务许可。2013年12月,我国政府在上海自贸区实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试点项目[16]——“跨境通”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kuajingtong.com/)上线运行。截至2014年8月[17],在“跨境通”电子商务平台备案和上线的商家已达32家,分别来自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18],上线品种近万种。2014年8月20日,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宣布与上海自贸区和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方在区内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包括合作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仓储平台以及合作开展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等。[19]

可以预见,《通告》在取消对外商投资在线数据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持股比例限制后,会有更多的外国电子商务企业在上海自贸区内抢滩落地。而上海自贸区所形成的这些成果及经验,连同其对外商投资准入所试点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有望于2015年3月之后在广东、天津和福建新设立的三个自由贸易园区内获得复制、推广甚至进一步突破[20]

此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1月4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21]所述,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比例不超过50%,但电子商务除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版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表示可能允许外商在电子商务相关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持股比例超过50%,为业界对我国政府将彻底取消电子商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预留了想象空间。同时,结合2015年《通告》中关于上海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在线数据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比例可达到100%的最新规定,该征求意见稿似可解读为中国政府拟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信号。

 


[1]相关文件包括《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6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

[2]参见《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由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2月21日发布,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3]这七类业务包括: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以及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4]相关讨论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为外商投资中国增值电信服务市场铺路”(作者:汪蕊、戈易帛),载于China Law Insight,发表日期2014年5月9日。

[5]同上。

[6]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仅可向上海自贸区区内企业提供。

[7]《通告》于2015年1月13日生效。

[8]参见“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http://www.100ec.cn/zt/2013ndbg/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10万亿”(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difang/yunnan/201403/20140300512563.shtml)以及“中国成全球最大电商市场”(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819/00/2101570_402956129.shtml)。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销售额为18851亿元人民币(约合3032亿美元),美国2013年网络零售额为2620亿美元。

[9]参见“2014年上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30.1%”(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4-07/30/c_126813351.htm)。

[10]参见“2014年11月11日淘宝商城购物狂欢节双十一销量突破520亿”(http://www.chnews.net/jryw/20141110/80863.html)。

[11]美国2013年网络零售额的数字见注释8。

[12]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13]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其中,“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14]意见公开征集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征求意见稿目前已进入国务院最终审读阶段。

[15]从目前公开可获得的案例信息看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解释与工信部对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是一致的。例如,合资企业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上海市自贸区)于2013年就“一号店”(http://www.yhd.com/)中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有关的部分自工信部获得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合字B1.B2-20130004)。

[16]参见“上海自贸区‘跨境通’电商平台将上线运行”(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004/10796190_0.shtml)。

[17]参见“亚马逊落户自贸试验区掘金‘跨境通’买家将可直接登录总部选购”(http://www.china-shftz.gov.cn/NewsDetail.aspx?NID=050c19fe-0a4c-4c7f-be7f-08815925947f&CID=f672f518-99a3-4789-8964-1335104906b4&MenuType=1)。

[18]上线商家包括大昌优品、皇家空港、阿布才优选、现代HMALL、JANESCE以及柯蓝(Careline)等。相关信息参见“跨境通”(http://www.kuajingtong.com/BusinessCards.php)。

[19]参见“亚马逊加入上海自贸区电商平台上线商家已达32家”(http://js.winshang.com/news-278070.html)。

[20]工信部在发布《通告》时明确指出,“支持上海自贸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参见“粤闽津自贸区应较上海有突破”,(http://www.gov.cn/xinwen/2014-12/17/content_2792780.htm)及“粤、津、闽三大自由贸易区政策明年3月1日起施行”(http://www.dnkb.com.cn/archive/info/20141229/072434147618168_1.shtml)。

[21]意见公开征求阶段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