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税务组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79号文”),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此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在京举办了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的解读会,根据会议的信息,北京、上海和深圳国税局将负责开展针对QFIIRQFII于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的所得的税收专项清理活动,相关活动涵盖的范围如下: 

涵盖的所得范围包括QFII和RQFII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包括在转股前转让可转债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本次会议特别明确:

  • 转让混合型投资资产的,全额视为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
  • 在转股后转让可转债的,也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处理。

涵盖所得期间为QFII或RQFII获准进入中国境内市场至2014年11月16日,以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5年期间为限。即

  • 若QFII或RQFII于2009年11月17日前进入中国市场,其在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取得的属于清理范围的所得;
  • 若在2009年11月17日之后进入中国市场,则在获准进入中国市场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取得的上述所得。

征税方法上,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以每次交易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征收,交易之间不能盈亏相抵。对同一产品多次交易的,在确定计税成本时,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相应机构或受益所有人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在征收过程中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不加收滞纳金;而股息、利息类所得的补证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们的观察

79号文关于QFII/RQFII的税务处理澄清了此前的问题,而这次的清理行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在QFII征税问题上的技术立场。但可能是因为非正式沟通的问题,目前为众所知的清理计划尚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就是税款的追征和扣缴义务。

此次清理活动追征税款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我们的理解,这5年的追征期实际上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相关规定确定的,然而如果纳税人此前曾经积极的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要求交税,但税务机关对此明确表示因为缺乏政策而不接受的,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条款规定中的三年,需要考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让我们想到了未来征管法的修订。在征管法的修订中,如何通过规范追征期和合理利用预先裁定制度来降低纳税人在税收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值得思考。

此外,这次清理行动明确了,对资本利得不征收滞纳金,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在纳税人充分披露交易并积极沟通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从法规适用上免除滞纳金具有法理基础,这为未来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也和我们所理解的征管法修订方向一致。

此次清理行动的另一个未决事项在于对扣缴义务人和扣缴责任的认定。出于谨慎的考虑,实践中托管银行普遍从QFII账户中计提了10%的预提税。但若托管银行并未计提税款,那么根据79号文如何在已经完成支付的情况下,对这种由于当时法律法规缺失而未履行的扣缴责任予以事后明确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从理论上说,承担扣缴责任的可能还有相关股票的买方。是否存在对扣缴义务的追溯适用和处罚将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

另外,需注意的是,会议中虽明确了QFII或RQFII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但是并不代表着税收协定的当然适用,纳税主体或其扣缴义务人仍需根据相关程序向有关税务局提交适用减免税待遇的申请。对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可能导致的关于税收协定的适用问题存在的一些不确定性,以下几点需要尽早与税务局沟通:

  • QFII或RQFII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中国与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通常以注册地或实际管理地作为是否能够适用相应税收协定待遇的标准。与传统的商业运营模式相比,QFII或RQFII容易存在注册地与经营地、管理地、投资决策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属于哪一国的税收居民的判定并不一目了然。
  •  与同一国家或地区先后签订的税收协定适用的问题。鉴于受追溯的税款产生于以前年度,重新签署的税收协定(如瑞士、爱尔兰、荷兰等)对于其生效以前取得的所得理论上无法适用,但是,由于纳税行为发生在当期,相关的协定影响究竟如何也需要与税务局进行事先的沟通。

团队介绍: 

金杜税务团队在提供复杂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参与众多复杂的国际与国内项目,包括并购、证券、基金、银行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与税务局的紧密合作使其能够在为客户提供创新性的税务筹划解决方案的同时避免税务机关的不必要质疑。在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并购与重组、非居民企业在华经营、外籍人士与高净值人士财富规划、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税务筹划等领域,能够提供富有建设性和适用性的税务与法律一体化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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