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1. 概述

2015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审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对于金融机构和自贸区内企业通过分账核算单元(FTU)及/或自由贸易账户(FTA)从境外融入资金规模、用途的限制以及业务操作流程。

2. 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的主体

根据《细则》的规定,上海地区金融机构以及自贸区内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分账核算体系开展境外融资业务:

图1

3. 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的规模

根据《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和区内企业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关融资上限:

 图24. 分账系统境外融资业务类型

《细则》分别列举了以下应计入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的业务类型以及不应计入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的业务类型:

图35. 分账系统境外融资使用要求

根据《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和区内企业通过分账核算单元或自由贸易账户境外融资所得资金需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图46. 分账核算跨境融资业务相关程序

金融机构和区内主体在开展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时,需要完成以下相关程序:

图5

《细则》的出台,使金融机构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融资活动并自行计算境外融资规模;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扩大了区内机构从境外融资的规模和渠道,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这对于全面推进自贸区金融改革和便利实体经济投融资活动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