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日红 冯慧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YU, Rihong2015年2月4日颁布并施行的民诉新司解在证据部分,增加了较多内容,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改后的新司解证据部分具有如下特点:

一、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设置方面,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

1、在某些程序性事项方面更加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性和诉讼作用。

(1)程序启动方面更加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和作用。

  • 证人出庭作证和鉴定,原则上都是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新司解第117条和第121条);
  • 在法院调查取证方面,严格限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除列举情形之外的证据均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法院调查程序(新司解第96条)。

(2)对于某些程序性事项的选择或决定,更加强调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与自主权。

  • 未经法院通知的证人,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同意,仍然可以出庭作证(新司解第117条);
  • 举证时限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新司解第99条);
  • 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开示书证(新司解第112条);
  •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认事实,经双方同意也可以作为之后诉讼中的证据(新司解第107条)。

2、在某些程序性事项中更加强调法院对相关诉讼行为的主导作用。

(1)扩大了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新司解第96条)。

(2)明确赋予法院对某些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权和决定权。

  • 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新司解第95条);
  • 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新司解第99条);
  • 决定是否再次确定举证期限(新司解第99条);
  • 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新司解第110条);
  • 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新司解第121条)。

二、证据学基本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适用并完善

1、修改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司解第106条);

2、将证明标准法定化(新司解第108条和第109条);

3、确立证据开示规则,完善了证据发现程序,证据发现方式不仅包括当事人提供并交换证据,还增加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方式(新司解第112条);

4、适用证据推定规则(新司解第112条和第114条)。

三、涉及程序性操作层面的规定更加规范,对于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的部分程序性操作规范作出了统一规定

1、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新司解第97条);

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司解第98条);

3、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区分不同情形做不同处理(新司解第101条和第102条);

4、明确规定了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新司解第115条);

5、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须以法院通知为前提(新司解第117条);

6、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中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规定(新司解第第122条和第123条);

四、对于某些涉及时间或阶段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了调整,程序更加灵活,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1、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调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新司解第94条);

2、一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减为15天(新司解第99条);

3、审理前准备阶段中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均可作为质证过的证据,避免在之后的庭审程序中对同一证据重复质证,提高诉讼效率(新司解第103条);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调整为举证时限届满前。因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最低时间缩短,故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予以宽限(新司解第117条)。

五、更加保护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利益

1、提供反驳证据、对证据来源及形式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有权申请再次给予举证时间(新司解第99条);

2、法院准许延长的举证时限适用于全部当事人(新司解第100条);

3、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的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无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新司解第101条);

4、因对方当事人逾期举证而造成诉讼成本增加的,对方当事人应予赔偿(新司解第102条);

5、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开示其持有的书证(新司解第112条);

6、证人出庭作证的物质补偿项目法定化(新司解第118条);

7、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如何操作予以细化,使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进行辅助的作用具有可操作性(新司解第122条和第123条);

8、勘验应当保护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隐私和尊严(新司解第1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