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王世玉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jiang_junlu陈阳是个20来岁的东北小伙子,因为身体素质好,经老乡介绍,2008年2月进入山西星星煤矿从事井下运煤工作,这一干就是五年。2013年6月,陈阳进入上海天成公司做搬运工,该岗位不接触粉尘,天成公司也未安排对其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2013年9月,陈阳转到新岗位从事装饰粉刷工作,该工作接触少量粉尘。2013年11月,陈阳感觉身体无力、胸闷、咳嗽、气短,经体检后发现“肺部异常、左下大阴影”,随即入院治疗。此后,陈阳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在由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工作单位:上海天成公司”,同时,陈阳的职业接触史中载明,星星煤矿已关闭。

事后,陈阳要求天成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天成公司认为陈阳是过去在煤矿工作期间患上的职业病,拒绝为陈阳申请工伤。而陈阳认为,天成公司没有依照规定进行入职前体检且查出时已在天成公司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应认定为工伤,故自行向人社局提出申请。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陈阳所患疾病是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本案中,天成公司强调,陈阳在天成公司的工作不可能患上尘肺病,因为陈阳在天成公司接触粉尘仅两个月,而陈阳之前却在煤矿从事运煤多年,由此认为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在于公司。为证明天成公司对工作环境的严格控制,在陈阳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天成公司又委托相关机构对陈阳工作的车间进行检测,提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表明车间4个检测点的检测项目合格率为100%。

人社局认为,追溯陈阳的职业病接触史,虽然已关闭的星星煤矿对于陈阳患上职业病有很大关系,但天成公司也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尽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表明陈阳的工作环境合格,但该报告为事后出具,并不能作为认定陈阳工作环境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依据。此外,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将星星煤矿作为工伤责任单位加以认定,那么陈阳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赔偿。作为正常缴费的职工,且天成公司未依法安排陈阳进行岗前体检,天成公司应当担负陈阳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关待遇由天成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共同分担。

为避免员工带“病”入职和带“病”工作,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减少用工风险:

1 .招聘时,充分了解员工的病史和工伤史。招聘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应聘人员书面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工作经历、身体状况(例如是否有工伤史、是否有职业禁忌),并向应聘人员充分阐明招聘岗位对于身体状况的要求和影响。

2.  入职和转岗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或者属于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仅进行常规入职体检是不够的。而应该根据具体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检查特定项目,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前雇主处已患有职业病,或存在职业禁忌。例如,高血压患者可以从事一般的工作,但属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劳动者入职后,如果需要转岗到新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新岗位的要求,确定是否再次进行健康检查。

3.入职后,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劳动者历次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以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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