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ug Schrader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香港原讼法庭拒绝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2015年4月24日,香港原讼法庭就其自身作出的执行两项内地仲裁裁决的命令上诉得直,从而以仲裁开庭通知(通知)未有效送达为由拒绝执行,尽管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仲)的仲裁规则,通知视为已有效送达。

《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92(2)(c)款规定,如果裁决执行对象存在以下情况,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被拒绝:

  • 并没有获得关于委任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恰当通知;或
  • 因其他理由而未能铺陈其论据。

本案突显了以下考量的重要性:考虑一方可能在执行裁决的司法辖区以何种理由拒绝执行裁决,如已知该等理由,则可确保以尽可能避免裁决被裁定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形式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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