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晓丹  齐一多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xu_xiaodan一个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中,2012年7月1日,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在广东,合同首部写明“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2号B栋二层”。2013年5月13日,公司贴出通知,告知员工公司决定将公司地址变更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路2号三楼”,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到新地址上班。2013年9月25日,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正式对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变更。由于公司新址距离员工的住处过远,给员工上班带来极大不便。员工认为,公司迁移地址属于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取得员工同意。如果未经员工一方同意,则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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