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帆  刘长虹 李文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终结执行在内的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能存在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了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此基础上,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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