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 秦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我们在此对部分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处理原则

《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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