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金杜代理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凯城公司”),为其与宝亚有限公司(简称“宝亚公司”) 有关8.1亿元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获得终审胜诉。本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实现了嘉凯城公司既定的商业目标,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公司为获取土地开发权而进行股权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该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嘉凯城公司与宝亚公司先后于2010年6月25日、6月26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嘉凯城公司发现海南华航项目审批手续不合法,土地规划的性质和用途不符合约定,且无法按约定条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意见或设计要点。此外,宝亚公司还存在未能依约解决与项目地块征地村民间的经济纠纷;未按约定清偿海南华航的负债;隐瞒未决诉讼等违约行为。为此,嘉凯城公司与宝亚公司就协议的履行问题进行长期反复的协商,但仍无法达成一致。2013年11月18日,宝亚公司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嘉凯城公司。

嘉凯城公司委托金杜应诉后,根据宝亚公司的违约行为、协议履行和海南华航项目的现状,金杜代理嘉凯城公司,向宝亚公司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并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事实另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宝亚公司。随即,宝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嘉凯城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效。2015年5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对两案合并审理,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宝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基础上,判令宝亚公司返还全部已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并支付占用利息,判令嘉凯城公司返还股权。

2016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两案原判。至此,金杜完全实现了嘉凯城公司的诉讼目标。

金杜团队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是钱尧志律师、刘凌云律师、吴俊律师及许胡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