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艾 谢敏茹 郭娴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uo_ai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但是实践中企业对待职业病隐患却时常侥幸大意,但当职业病隐患这把“悬在企业头顶的利剑”落下时,往往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例如某国际高科技公司的供应商在2008、2009年间因违法、违规使用有毒化学溶剂,忽视职业卫生管理,导致共计有137名员工陆续出现“正己烷中毒”症状。职业病一触即发后,该企业既要对一百多名员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还要承受来自于行政机关包括责令整改、巨额罚款等处罚。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