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赵之涵 李瑞轩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捕获在营业信托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适格的信托财产,能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始终存在较大争议。近期,我们注意到201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一例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判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本文将在简要回顾案情的基础上,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供各位读者审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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