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wang_xiaogang上期完成了香港本地CRS立法项下财务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的简要介绍。本期继续讨论:一家财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香港居民(Resident in Hong Kong)。

某财务机构如符合以下说明,则可认为构成香港居民:

(a)当该财务机构是公司时,

  • 该公司在香港注册;或
  • 该公司虽在香港以外注册,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b)当该财务机构是信托时,

  • 该信托根据香港法律成立;
  • 该信托虽在香港以外成立,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或
  • 该信托的一位或几位受托人是香港居民

(c)当该财务机构既非公司,也非信托时,

  • 该财务机构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或
  • 该财务机构在香港以外成立,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修订条例索引:A2327)

在判断一位或几位受托人是否香港居民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构成香港居民:

(a)该受托人是个人时,

  • 其通常居住在香港;
  • 在某个课税年度内,逗留香港超过180天;或
  • 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内逗留香港超过300天,而其中一个年度是相关课税年度。

(b)该受托人是公司时,

  • 其在香港成立;或
  • 虽在香港以外成立,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c)该受托人是任何其他实体时,

  • 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或
  • 虽在香港以外设立,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修订条例索引:A2327)

分析:

当一个实体构成双重居民(Dual resident),即该实体在构成香港居民的同时,也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其仍须履行适当的尽调程序并将在香港维持的任一须申报账户申报。

当财务机构为信托时,若一位或几位受托人是香港居民,则信托是香港居民,除非:

  • 该信托构成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并且
  • 香港同该司法管辖区有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信息;并且
  • 信托在该司法管辖区就须申帐户详细信息做了申报。

香港财务机构在香港以外的分支机构或分行并非香港CRS本地立法项下的申报财务机构。但是,若该分支机构及分行向香港财务机构转介业务,结果在香港申报财务机构开设并维持财务帐户,则香港申报财务机构需要采取适当的尽职审查程序并将帐户的详细信息申报给香港税务局。

以上香港居民的分析完成后,申报财务机构的介绍终于可暂告一段落了。从本期起,我们进入五步步走的第二步及第三步,即评估财务帐户(Financial Accounts),并确认其中哪些为须申报账户(Reportable Accounts)。

财务帐户

根据香港CRS本地立法的规定,申报财务机构只对符合修订条例第50A条定义的五类财务帐户才需要进行评估,这五类财务帐户包括:

捕获
接下来,我们逐项分析上述这五类帐户。注:财务帐户的定义不会拓展至发行人股份登记册上的股份及公司债券/债权股额。但若该股份及公司债权/债权股额由财务机构持有,则可以是一份财务文件/合约。当存放于托管帐户内时,构成须申报帐户。

存款帐户

存款帐户包括了:

  • 任何商业帐户、支票帐户、储蓄帐户、定期帐户;
  • 任何可以以存款证、投资证、储蓄证、负债证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证明现金以存款形式置于一家从事银行或类似业务实体的帐户;以及
  • 保险公司所持有、用作依据担保投资合约或相类协议支付或记入利息的款项。(修订条例索引:A2289)

如果一家信用卡发卡机构也是从事银行或类似业务的实体,则存款帐户也可以包括信用卡的贷方余额。

如果信用卡发卡机构符合合资格信用卡发行人的条件,构成免申报财务机构,则其所发行的信用卡不会作为存款帐户申报。

如果一家财务机构不符合合资格信用卡发行人的条件,但在客户付款时接受了超过信用卡或其他循环信贷余额的存款的,若该账户符合豁除帐户(Excluded Account)的规定,则该财务机构也无须将该帐户作为存款帐户申报。

托管帐户

托管帐户指一个除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以外的,为了一个个人或实体之利益持有一个或若干财务资产的帐户。(修订条例索引:A2287)

通常,托管帐户不包括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但是,保险合约和年金合约可能由一个托管帐户持有;如果,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由一个托管帐户持有;那么,该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发行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供现金价值保险合约的余额或价值。

注:股份发行方委任的,用以持有其自身股份的代名人所持有的财务工具及合约不被视为托管帐户。

在理解托管帐户时,指南对以下两类帐户做了特别说明。

  • 抵押帐户

抵押帐户(collateral account)指为了他人利益而维护之帐户,或存在归还现金给他人义务之安排。

代表交易对方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的交易可能会构成托管帐户,需要具体研究合约安排以确定如何适用托管帐户的定义。但是,如果某抵押安排中,抵押品的所有权完整的发生了转移,以至于抵押帐户持有人在合约期限内拥有抵押品完整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权,则该帐户不构成AEOI项下的托管帐户。

  • 银团贷款

当借款人要求大额或复杂的授信安排,或多种不同类型的授信安排,则通常通过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s)的方式安排。

为了方便管理贷款流程,银团中的某个银行会被委任为代理行,以代表贷款人,在贷款协议签署后,协调处理贷款的各类事宜,如担任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联络,并监督借款人遵守授信条款的规定。

代理行仅承担事务性的功能,例如借款人将须支付的利息及偿还的本金等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行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安排,将款项支付给银团贷款的成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放款也通过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合约条款通常会赋予代理行为承担上述事务性功能而收取费用的权利。

在这些情况下,担任银团贷款之代理行并不会构成一个由代理行持有的托管帐户。

股权及债权权益 

总的来说,股权权益(Equity Interest)及债权权益(Debt Interest)只有在其构成一个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中的权益时,才会被认为是财务帐户(Financial Account)。

当一个投资实体仅仅以客户的名义代表客户投资、处理或管理财务资产时,在该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不构成财务帐户,只要该投资实体仅仅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为客户处理投资组合。

不同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认定不同:

  • 就公司或法团而言,指对该公司或法团享有的所有权权益;(修订条例索引:A2291)
  • 合伙安排中,股权权益是在合伙本金或利润中的权益;(修订条例索引:A2291)
  • 在信托安排中,授予人或信托全部或部分的受益人,或其他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所持有的权益构成股权权益。(修订条例索引:A2291)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一个申报对象会被认为是一个信托的受益人:

  • 该人士对信托有领取绝对分配(mandatory distribution)的权利,无论直接或间接;
  • 该人士可以从信托领取酌情分配(discretionary payment),无论直接或间接。

现金值保险合约

现金价值保险合约是一个保险合约,保单持有人有权在退保或终止合约时收到一笔款项。如果保单持有人可以从保险合约获得借款,则该保险合约也是现金价值保险合约。

现金价值保险合约通常包括附带有寿险因素的投资产品,其中寿险因素相比较投资因素往往更小。

定期寿险、财产险、车险等不带有任何投资因素的保险产品不构成财务帐户。

现金价值保险合约不包括普通险或定期寿险合约,以及:

  • 保险公司之间的弥偿保险合约;
  • 就特定情形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弥偿的保单,例如个人伤害、失窃等;
  • 没有现金价值的微小保险合约。

现金值保险合约中的现金值(Cash Value)指以下款额中较大者:

  • 有关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保单持有人,有权在该合约退回或终止时获付的款额(扣除退回费用或保险借贷之前的款项);
  • 有关保单持有人根据有关合约能够借用的款项。(修订条例索引:A2281)

现金值不包括的款额参见修订条例第A2281及A2283页。

年金合约

年金合约指发出者同意在全部或部分的参照一位或多位个人预期寿命所厘定的就一段期限支付款项的合约。(修订条例索引:A2281)

保险公司之间就年金合约所作的再保险不是年金合约。

以上介绍了五类财务帐户,下期将继续讨论何种财务帐户构成须申报帐户,以及何种帐户构成豁除帐户(Excluded Account)从而无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