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自2005年AEO制度诞生以来,虽然已经走过了近12个年头,但其自2014年正式被纳入到中国海关法制化轨道却前后仅有数年的时间。也许因为正是纳入中国海关法制化时间短,在现实中,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海关AEO制度缺乏正确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导致在申请AEO认证企业资质的问题认识不足。

本文将结合近期的热点问题,针对中国海关AEO认证制度及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加以简要介绍,希望能帮助广大外商投资企业对AEO认证有进一步的理解。

典型事例

A公司与B公司同为国内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两家大型外商投资制造企业,2014年下半年,两家公司都先后获悉了中国海关将实施新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并正式推出了AEO认证制度。A公司经初步调研后认为,获得海关AEO认证资质,虽然可以通过享受通关便利化优惠措施以节省一定的物流成本,但同时认为认证标准过于宽泛严格,申请手续繁杂且周期较长,管理层最终决定放弃申请为认证企业。而B公司经内部仔细研究却认为,成为海关AEO认证企业所带来的好处,并不局限于提高供应链效率、节省物流成本等直接性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当前正在全面推动构建信用社会的进程,“信用治国,以法立信”的时代已经来临,而AEO制度恰恰作为构建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促进企业改进并完善其贸易合规风险内控制度,树立外资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企业形象,全面提高贸易竞争力。基于这些综合性远期利益的考虑,B公司决定将申请AEO认证列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并在第三方专业海关律师的指导下,经过公司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最终顺利获得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在此后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B公司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在全国各个口岸均实现了进出口快速通关以及极低的海关查验率,同时充分享受到了AEO互认协议项下贸易对象国海关给予的对等通关便利化优惠措施,由此获得了贸易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特别是自2016年10月19日起,B公司作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还享受到40个中央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49项联合激励措施,对企业融资,贷款,生产和物流等日常经营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与此同时,A公司逐渐感受到了来自竞争对手巨大的压力,管理层决定立刻上马AEO认证申请项目,关务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紧急准备了有关申请文件后就向主管海关递交了认证申请。A公司在意识上也一直简单地认为海关信用认证只是对公司制度的表面检查,从公司高管到具体经办人员都没有真正的把海关AEO认证的要求融入公司管理中去,也没有选择专业的认证辅导团队进行协助,并未真正建立起一套涵括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贸易供应链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完整管理体系以及内部合规安全监督机制,故在海关实地考察企业达标情况时,被发现与其在申请文件中的自述情况不符,且存在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嫌疑。最终,A公司不但未能如愿取得AEO认证企业资质,还因为事先没有认真开展内部自查,及时依法解决潜在法律风险,从而面临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重点AEO认证标准解读

中国海关的AEO企业认证标准主要是由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5大类18条,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高级认证标准具体包括32项,一般认证标准为29项。认证结果采用评分制,基础分数为100分,达标记为0分、部分达标记为-1分、不达标-2分,若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且没有赋分项目为不达标(-2分[1]),则经海关认定后,企业被赋予认证企业资质。但是该认证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由于是海关首次制定,部分内容并不十分明确,加上实际执行中受到诸多预想之外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实务中海关执行的认证标准与申请企业的理解之间存在较大分歧,直接影响到了很多企业顺利达标。为此,笔者在此就很多申请企业经常感到困惑的4大类基础认证标准中的重点项目简单解读如下,希望能对广大企业有所帮助。

1、内部控制标准——“海关业务培训标准[2]”的落实方法

作为内部控制标准中针对企业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标准,海关业务培训标准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例如《海关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培训手册(或办法)》等书面制度,以有效保证企业高管人员及业务人员在日常进出口业务中做到知法守法。其次,企业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内部培训体系,包括海关法规知识以及实务技能,以此确保企业贸易活动的运行合法、规范。当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模式以及需求,有的放矢地制定培训计划。最后,海关在实际认证时,既要审核以上培训制度的合法、合理、有效性,同时也会就有关内容分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以及业务人员进行询问,核查实际的培训落实情况。

需要提示的是,从海关法律监管角度讲,企业违规追责是要追究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全部涉案人员的责任,而海关法律又不是简单易懂的法律,所以企业管理层和操作人员因为自己的误解触犯法律而获刑的情况比较常见。需要企业,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提高这方面的合规意识。

2、财务状况标准——财务指标项目不达标时的补救措施

财务状况标准[3]区别于其他3类标准,属于不可改进的标准。由于财务状况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且各项财务指标均为通过财务账簿、凭证等如实反映,因此不具备客观上可以改进的前提条件。既然如此,当部分已经实际发生的财务指标不达标时,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完全不能申请AEO认证了呢?

作为一种补救措施,除了会计信息以外,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符合要求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的受益人为负责AEO认证的当地直属海关,担保期限应当截止至申请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达到认证标准之时(通常到第二年)。

3、守法规范标准——正确理解“报关差错率”

守法规范标准中针对进出口业务规范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或者所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这里的“报关差错率”是指,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行)为申报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以其作为申报单位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例如,开头案例中的A公司在2015年第一季度自行进口报关100次,报关差错记录次数为3次,则该季度的报关差错率为3%,而若海关总署公布的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仅为1.72%,则A公司不具备向海关申请AEO认证企业的条件。此外,还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达到海关差错率标准只是申请AEO认证企业的准入门槛,即使取得AEO认证资质以后,海关也会以季度为单位对企业的报关差错率进行持续跟进。如发现企业报关差错率过高,会向该企业寄发《规范改进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否则也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并且,当海关发现企业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倍以上时(例如,上述A公司的报关差错率超过3.44%时),还会依照《信用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4],将其认定为失信企业。

因此,我们建议无论是准备申请海关AEO认证资质的企业,还是已经获得认证资质的企业,都应当随时关注如下两点:①明确哪些错报项目会被海关作为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在案[5];②如何随时、准确地查询自身报关差错记录[6]。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企业需要知道为什么出现差错,以及如何减少和控制差错的发生。

4、贸易安全标准——海关审核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标准的方法

海关基于贸易安全的考虑,将申请AEO认证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也纳入到了审核范围之内,审查的重点在于该商业伙伴的安全控制措施[7]。海关进行审核时,首先对申请企业用于选择、评估和考核该商业伙伴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其次,还要审核该商业伙伴是否在内部建立了符合认证标准的评估制度,并在与申请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AEO认证中有关贸易安全的标准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此外,如果申请企业是一家贸易型企业,则海关还会抽取与其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一家国内主要供应商,并对该供应商的贸易安全进行实地检查。如该供应商属于海关AEO认证企业,可免于相关评估及检查手续。 

综上所述, AEO认证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过程,而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的一次完整体检;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自己完善管理,也可以帮助企业增强竞争能力;认证企业不仅可以得到政府的联合激励,也可以增加国际市场的信誉度。

AEO认证虽然是由海关主导进行,但认证标准要求严格,体系庞大复杂,涉及面广。 金杜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已经帮助过多家企业进行了AEO认证工作,除了解读认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还辅助企业通过组建内部认证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完成企业内部管理优化和AEO认证落地工作。希望我们的分享和经验能够帮助企业,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1]说明:没有财务和违法指标扣2分的情况下可以视情况给予整改机会。

[2] <组织机构控制标准>

(1)企业应当建立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制度。

(2)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定。

[3] <财务状况标准>

会计信息、偿付能力、盈利能力以及缴税能力。

[4]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5]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报关差错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报关差错项目表》中列明了六大方面,共计123项差错原因,因此建议企业在日常进出口报关中,重点加强防范。

[6]企业可以登陆“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中的“关企合作平台 ”随时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情况,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避免发生被海关通知限期整改,甚至是突然被降为失信企业的情况发生。

[7] 企业有评估、要求、检查商业伙伴供应链安全的书面制度和程序。(1)全面评估、(2)书面文件以及(3)监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