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中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公证证据的证明效力高,有法律给予保障

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以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另行举证;公证证据的效力,可以比肩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公知常识和定理。

由此可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免证事实昭示,在公证证据的场合下,不需要形成所谓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公证证据即使是孤证的形式,也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与此相应,对方当事人对公证证据持有异议的,必须提出确凿的反证,并且所提反证的程度和要求,不仅需要能够动摇公证证据对于法官的心证基础,还必须要达到足以直接推翻公证证据效力的标准,即需要达到证明相反事实的证据充分确凿的程度。可见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有民事诉讼法给予确认,这是其证明力较高的法理基础。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赋予公证证据以更大价值

在美国,法律规定了证据发现程序,即诉讼制度和法院要求诉讼当事人负有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所涉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有关的信息的义务。因此美国诉讼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时只要能够确定侵权存在的客观事实即可,不需要提供充分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法律事实的证据,法院的证据发现程序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侵权的证据。与美国的诉讼制度不同,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明确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和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权利人负有较重的举证义务,第一,权利人需要证明起诉据以保护的权利基础存在。在非公示权利的场合下,权利人还要举证证明拟保护的权利,合法形成的过程、文档和时间。第二,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证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细节,侵权证据形成的过程和时间,及其取得的合法方式,权利人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因为举证不足而导致客观事实缺少有效证据的支撑,而独吞败诉的苦果。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具有无形性,其承载的介质具有易复制性。易复制性使侵权容易发生,无形性使得证据搜集变得困难重重。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有利于使客观事实转变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法院评判是非的客观基础,是知识产权权利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证明,充分重视公证这一工具固定证据,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有关统计,2013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公证固定证据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占受理总数的三分之一,公证证据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的案件又占其中的八成以上。可见,无论从公证固定证据的案件数据,还是法院采信公证证据的比例数据看,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都具有重要价值。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看,所有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无论是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还是诉讼前的自立救济案件中,以公证方式固定侵权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几乎占有百分之百的比例,足见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对公证证据的依赖性,公证职能对证据搜集、固定所具有的重大作用和价值。

与时俱进、提高公证固定证据的质量,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造价值

可以说公证机关就是为固定证据的需要而生的,其存在的价值、职能就是服务于证据固定,因此如何尽可能有质量、有效率地固定证据,攸关于公证的生存和发展。

公证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必须注重提高公证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实践,已经取得很大进步,法官的执法能力、律师的执业能力,尤其是当事人的参与诉讼的素养、法律意识和经验,都有较大提高,这在客观上对公证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服务标准,也提出更高要求。消极地、被动地、机械地复制事实,这是较为初级的公证工作模式,当代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公证工作必须积极地、主动地和创造性地开展公证工作。

公证工作本质上是服务工作,公证行业实质上是服务行业。所以公证工作应当摒弃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而形成的等客上门、机械地和碎片化复制事实的沉疴意识。在思想认识上必须牢固树立“公证为民”的服务宗旨,提高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树立公证工作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主动适应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步伐和时代需求。

不断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公证人员的履职能力。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阅读事实的能力越强,固定的证据质量就越高,在法院审理案件中的证据力也越强。

在一般的意义上,公证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知识,熟悉甚至精通法院采纳证据的习惯、以及不同法院采纳证据的偏好。同时也应努力提高阅读技术事实、客观事实的能力,甚至形成服务于个性化公证需求的专业团队和公证人员的专长特色。

在一项具体的固定证据的公证开始前,公证人员应充分、准确理解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搜集、固定证据的具体需求、目的和目标。公证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固定争议焦点、技术特征的细节,同时也要照顾到技术比对的系统方案。使公证固定的证据既有准确的细节放大,又有全局的概貌和系统大观,以及公证工作作为过程展开的时间和空间的镜像。

公证工作的创新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比如最近开通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如果能够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工具,推动和实现公证职能的现代化,有效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前期取证、中期存证和后期出证的全新服务,无疑是公证工作创新的重要探索。互联网技术既是生产力,也是公证工作改革的推动力,支付宝改变了银联,相信“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也会改变传统公证业务,推动公证业务走出深闺、更好地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