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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Law Insight

Category Archives: Disput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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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实务专题之(六):《对赌模式与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的“跨界”结合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PE

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海富投资案”曾在PE业内引起热切关注,各方对本案的讨论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末做出再审判决后方告一段落。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摒弃了原二审法院机械地将PE投资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观点,在肯定PE这一投资模式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债权人、项目公司其他股东等各方权益,就对赌协议的效力做出综合判定,区别对待与项目公司对赌和与其股东对赌的效力,有条件的肯定了项目公司股东间对赌协议的合法性[1]。

Executive Summary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of Employment Disputes IV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Labor & Employment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Healthcare Group On February 1, 2013, the Interpretation of Several Issu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of Employment Disputes IV (the “Interpretation “) was promufgulat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nd implemented on the same day pursuant to Labor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Continue Readi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Labor & Employment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组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公布了与当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解释”),我们就该“解释”做出如 下说明与解读,供企业在处理员工问题,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竞业限制等问题时参考。

Executive Summary of Modific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Labor & Employment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Healthcare Group On December 28, 2012, the Decision regarding the Modification of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the “Decision”) was passed by the 30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1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which will be implemented from July 1, 2013. This modification is relating to the labor dispatch part… Continue Reading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劳动合同法》概要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Labor & Employment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组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决定”),该“决定”将 于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针对于《劳动合同法》 中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 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 工的“同工同酬”、可以适用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等内容予以细化与明确。

China Enhance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osted in compliance, Dispute Resolution, Labor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pliance Group China’s first national standard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namely the Guid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n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 Public and Commercial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the “Guide”) became effect on February 1, 2013. Only about one month earlier, the Decision on Strengthening Onlin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e “Decision”) was…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Posted in compliance, Dispute Resolution, Labor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合规组 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而就在一个多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 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上两个举措表明了中国已经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信托实务专题之(五):公证债权文书的“牢笼”—— 结合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浅析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Finance

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近期,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昆山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下称“本案”)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信托合同的效力、收益权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相信本案的审理结果势必会为各信托公司在未来设立信托计划时提供警示和参考。

Newly Recognized Well-Known Trademarks by TMO and TRAB

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IPR, Trademark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Trademark Group The Trade Mark Office (TMO) and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TRAB) of China have released a list of the latest recognized well-known trademarks. TMO grants 27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decisions on opposition and 492 in trademark management cases, among which no foreign brands are listed. Upon reviews…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

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IPR, Trademark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组 中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了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其中,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27件驰名商标,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492件驰名商标,均无外国品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180件驰名商标,外国品牌有四个:“强生”,“BOSCH”, “ADIDAS阿迪达斯”,“金味”。在上述认定的共计699件驰名商标中,外国品牌仅有4 件,占比千分之六不到,显示了外国知名品牌在中国认定驰名商标所面对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更多有关信息,请参考: http://sbj.saic.gov.cn/tz/

Briefing Notes: “Interpretation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Handling of the Criminal Cases of Offering Bribes”

Posted in compliance, Dispute Resolution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pliance Group On December 26, 2012,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jointly released the “Interpretation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Handling of the Criminal Cases of Offering Bribes“(the “Interpretation”). This Interpretation comes into effect as of January 1, 2013. The Interpretation… Continue Reading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概要

Posted in compliance, Dispute Resolution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合规组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该《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刑法》行贿罪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做出了明确地说明。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犯罪。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债务人管理模式下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六

Posted in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作者:郑志斌 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 《破产法》仅规定了债务人作为继续营业机构、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主体和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并没有进一步对债务人的公司治理进行界定。因此,这种类似于美国“占有中的债务人”的制度在发挥债务人经营优势的同时,也给我国的重整实践带来了该制度困扰美国破产法学界的公司治理问题的“副产品”——股东是否有“直接控制经管债务人的能力”[i]的困惑,具体而言,作为重整继续营业机构、重整计划制作人和执行人的债务人,是否仍毋庸置疑的保持与没有进入重整的正常经营状态一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仍以股东大会为意思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等,这些问题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混淆和误解,亟需澄清和明确。

信托实务专题之(四):应对信托计划兑付危机的新途径——浅析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Finance

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2013年1月1日,经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与修订前相比,《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内容,规定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据媒体报道,2013年1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即根据以上规定,做出全国第一份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据笔者的了解,事实上自《物权法》颁布实行后,上海地区的一些基层法院早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既已办理过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笔者认为,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对信托计划的兑付纠纷争议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为OEM贴牌加工专供出口产品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提供指导意见

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IP, Trademark

作者:韦理察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组 当今中国,为发展企业标识投入大量资源的企业,在商标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领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首先,企业的注册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伪造者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另外,许多公司和个人在中国注册知名品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或“商标抢注”。一些商标侵权者试图利用知名品牌标识的品牌价值“搭便车”,而恶意抢注者可能向品牌所有者索要高额标识转让费用。然而,如果国外品牌商委托中国的贴牌加工企业(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代工生产专供出口产品,而该国外委托方的品牌标识已被中国第三方企业注册,这种代工行为是否构成对中国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i](“《商标法》”)为商标权利合法持有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法律保护框架。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在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管理人管理模式下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五

Posted in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作者:郑志斌、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清算组 我国立法规定重整期间以管理人管理模式为原则,实践中绝大多数重整公司都是采用这种模式。具体到上市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已有34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宏盛科技、中核钛白目前还未明确管理模式,其余32家公司中只有6家公司采取了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 ,其余26家公司都是管理人管理模式。管理人掌握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使原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发生变化,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断,从而使股东丧失了控制公司的渠道。 (一)管理人行使重整期间的经营控制权 1、管理人取代原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职权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四

Posted in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作者:郑志斌、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清算组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重整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重整期间的重大事项几乎都需要法院最终确认。法院全面监督管理人、债务人履行职责,即使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依法强制批准,法院还能够决定重整的最终走向,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不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可以说,法院可能从来没有像在重整程序中如此全面、具体地介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根据我国《破产法》,法院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重整中主要法定程序拥有决策权 对于重整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审查,有权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启动。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只要在程序终结前,如果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都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信托实务专题之(一):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件的起草原则和技巧

Posted in Corporate, Dispute Resolution, Finance

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前言:信托兑付方面的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相关业务由于出风险较多,也是媒体和法律界比较热门热门的话题,本专题拟集中探讨信托兑付领域的法律争议问题和实务中对各类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技巧。 一、信托计划有关《支付协议》类文本的作用和意义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经常会与融资方、融资方实际控制人等就将来债务偿还事宜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下称“强执公证”)。强执公证对于信托公司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旦交易对手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适当,信托公司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东在公司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三

Posted in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作者:郑志斌、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清算组 一、股东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利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程序或制度。 重整与破产清算有许多相同之处:第一,二者性质相同,同为特别程序而非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第二,二者均体现了债权人公平清偿这一原则;第三,两种程序的开始均以申请为原则;第四,程序开始后的效果是一致的,即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中止;第五,程序开始的原因都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股东权在公司重整程序中面临诸多限制——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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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志斌、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清算组 股东作为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公司进入重整的情况下,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异常尖锐,股东的地位较重整前受到严重冲击。然而,重整程序中股东的地位与破产清算中股东的地位又有着很大的区别。股东法律地位的变化导致了具体的股东权的变化。 一、重整前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地位和权利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事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

公司重整制度的定义和特征——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一

Posted in Restructuring & Insolvency

作者:郑志斌 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与清算组 (一)重整制度的定义 对于公司重整制度并没有一个确定而统一的定义。“重整”一词在各国法律中的称谓不同。在美国,主要规定于破产法典的第11章,被称为重整(reorganization),在法国被称为司法重整(judicial settlement),在日本被称为“更生”或“再生”,在英国被称为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在德国,新的支付不能法没有关于重整制度的单独规定,而是采用单一的破产程序。 我国学者对“重整”概念的解读不同。有学者认为,重整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者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i]有的学者认为,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系列博客——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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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志斌 张婷 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和清算组 金杜博客节选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志斌律师和张婷律师著作《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问题》的精彩主题进行连载。 随着中国新破产法的实施,一个旨在挽救困境公司的重整制度开始在中国正式建立。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拯救制度,以“促进债务人复兴”为目标,坚持“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更新了破产法的观念和结构,与破产清算、和解一起构成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

How Chinese Parties Can Improve Outcomes in Foreign Arbitration

Posted in Dispute Resolution

 By Ariel Ye  Monique Carroll and Li Li  King and Wood Mallesons’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1 Introduction Historically, Chinese parties were able to avoid, to a large extent, the consequences of adverse awards made against them by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This was primarily because Chinese courts were reluctant to enforc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gainst Chinese parties. In…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