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卫东 王昭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金杜遇见独角兽”是我们新近推出的专栏,将定期发布跟“独角兽”相关的各种专业、前沿的观点述评与行业观察。继上期推出“网络游戏热点法律问题系列问答”后,本期我们推出“独角兽捕手修炼手册”——高度浓缩投资过程中的真正风险点,以及如何把握那些来之不易的投资机会。我们将全部采用清单形式,严格限制清单条数和字数,希望让你在最短时间内有最大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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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汇理”),就其与原告刘剑秋(“原告”)、第三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代码:000033,“新都酒店”)之间与公司有关纠纷(“本案”),获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法院”)支持。福田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长城汇理持股行为无效、强制减持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部分支持长城汇理要求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反诉请求。之后,原告服判息诉,该判决生效并成为全国首例对上市公司“举牌方”收购行为合法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实体认定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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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兴中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某公司准备申报IPO,并在近期按照估值20亿元引进了财务投资者。引进投资者前,该公司的大股东是自然人,持股5000万元(持股比例70%)。按引进投资者的公司估值计算,大股东股权估价14亿元,已经增值13.5亿元。根据大股东的未来规划,想把该公司由自然人持股变更为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持股;但由自然人持股变更为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持股视为股权转让,需要按最近引进财务投资者的估值计税,预估需要缴纳近2.7亿元的个人所得税。最后,权衡再三,大股东只有非常遗憾地选择了仍按自然人持股的方式去申请公司股票上市。此类案例不是个例。

由不同利益主体持股的有发展前途的合营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由自然人持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想把自然人持股变更为公司持股,是因为公司持股比自然人持股具有极大的优势;但在创业之初,实际控制人往往不能体会到这些优势。实际控制人在与其他利益主体成立合营公司之初或在其他合适时机,先策划安排好基本的持股架构,以股权投资公司作为与他人合营公司的持股股东,建立根系状的公司管理体系,对之后建立自然人控制的商业帝国,具有重大的优势。在策划好大股东持股架构的同时,策划好合营公司其他股东与高管的持股架构,可以为合营公司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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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赖金明 

吴青laijinming上市公司的年报“够不够环保”已经成为了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期的热点议题。人民日报专门发文指出,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大部分公司交出了“不好看的成绩单”[1]。为督促上市公司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表示将研究制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也在博鳌亚洲论坛透露,证监会在研究对上市公司在排放方面的强制性披露要求[3]。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到底如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才能“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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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何春艳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baosheng新疆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发众多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下称“本案”),金杜代理公司应诉。近期,新疆某中级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股民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类案件因涉及股民众多、索赔金额高、专业性强,往往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后引发的股民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极为罕见。本案中,金杜基于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把握,针对本案的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股民损失的答辩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这是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股民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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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庞展画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5年1月实施的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包括要设立环保责任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也对产生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规定了相关的环境义务。

2015年、2016年,随着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在环境管理方面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项目未批先建和污染物超标排放,如2015年,上市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的日产6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因未批先建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上市公司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则曾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被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并被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Continue Reading 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关于上市公司应进行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

作者:吴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一、2015年以来,中国的环境立法、环境政策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成效显著

在环境立法方面,2015年《环保法》实施,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法律规定,为推动当前的重污染天气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环境政策方面,继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后,2015年、2016年国务院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十条”),对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作出了总体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并于2015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绘制了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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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baosheng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锐风电”)原董事长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裁、财务总监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一出,引发资本市场广泛热议。

此案为何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此案又向资本市场传递了什么信号?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上市公司应当如何防范与应对?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经验,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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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延岭 杨立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liuyanling产重整,实践中也称之为司法重组、法庭内重组、破产保护,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程序之一。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帮助限于困境的企业脱离困境、实现重生。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4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破产重整,其中47家已完成重整。此外,部分从沪深两家交易所退市的公司也实施了破产重整。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或者退市公司多数具有债务负担沉重、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的特点。从结果来看,破产重整程序确实起到了拯救困难企业的积极作用。长航凤凰(SZ,000520)、长航油运5(400061)是近年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脱困复兴的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作为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活动,具有司法程序的属性,人民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监管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也不例外。由于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属于证券监管的范畴,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到司法与行政、人民法院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衔接和协作问题。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的不断增多,证券监管部门遇到了不少涉及破产重整的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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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刘思远 何春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ng_baosheng东某上市公司(下称“公司”)因为信息披露问题部分高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发众多股民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金杜代理公司应诉。近期,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赔偿的总金额约占原告索赔总金额的25%,并且部分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众多,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之大成,为金杜代理上市公司成功应对批量股民证券诉讼的又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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