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胎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在学说及判例中渐渐发展成熟的让与担保制度,曾一度被冠以“一种卑劣的担保手段”、“私法上的泥沼植物”等头衔,但由于具备融资灵活、交易成本较低、第三人阻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小等优势,其发展的势头并未因此而被遏制,反而成为了当代社会商业交易中一种相当常见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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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wu_jun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已经得到了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并在实务中予以了大量的应用。

其广受欢迎的主要原因,依我们的经验,主要还是因为操作上的便利。即通常完成一套应收账款质押手续只需要质权人和出质人签订一份应收债权质押合同,并随后在央行的官方登记系统上完成被质押债权的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且从现有判决来看,是否取得次债务人(即负有向出质人支付应收款的第三方,是质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是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人)的同意乃至是否通知次债务人都不是质押是否有效的法定前置程序。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实务中通常只包括签合同和登记公示两个步骤,具有手续简、操作便、成本低、耗时短的优点,同时还具有物权担保的对世效力,实在是难得的便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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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刚 苏萌 孙鹏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2liu_zhigang016年1月16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下称“亚投行”)正式开业,全球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正式启航。亚投行的开业运作将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融资渠道,对我国基建、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企业“走出去”项目的海外拓展亦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下称“《AIIB协定》”)以及境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亚投行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争议解决及债权性质等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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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李文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代位请求权。当下,为了解决因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大量债务纠纷,配合民事诉讼中的执行规定,进而更加全面地解决实践中债务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设立通过有条件地舍弃保护债务人对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对债务人消极不主张的自由进行有条件地干预,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稳定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秩序与交易安全。债权人拥有代位权是基于两项权利,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同时又基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怠于行使而取得了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代位权既然原则上是以责任财产的保全为目的,因此其客体是一种财产权且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代位权的客体是指除去专属于本身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之外的一切权利。那么,侵权之债是否属于代位权的客体,尤其在民商事诉讼中,股东侵犯公司权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形成的“侵权之债”是否能够代位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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