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琤 胡长顺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8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内容特定,主要针对的就是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等问题,包括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在此大背景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必定加大,解决跨境追赃的难题,势在必行。

近年来,不少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和企业高管通过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以及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的组合[1],将资产转移至港澳地区,并且一部分通过港澳作为中转,将资产转移至海外。这不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无形之中增加了识别和追踪赃款的难度。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时代背景下,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人员、货物和资金流动日益频繁,许多经济及职务犯罪的发生呈现跨境状态,即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一头在外,或者最后赃款流向境外,所以研究内地和港澳地区跨境追赃的相关问题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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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股团队

在我国海关稽查业务中,海关会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被稽查人涉嫌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会被移送至海关缉私部门,追究企业以及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海关在稽查过程中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时,总有当事人会出现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说偏、说少或说错的情况。比如,在海关稽查阶段,有些企业负责人考虑到为了今后继续做进出口业务,为了尽快完成海关稽查,在没有了解公司是否有无海关质疑的情况,草率确认存在问题,或是以为海关稽查只是处罚单位的钱了事,便采取尽量少说的态度处理,到了刑事诉讼阶段才恍然大悟很多信息的重要性、后悔当初的错误做法。

从法律角度上讲,海关缉私部门对于海关稽查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这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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