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chen_armstrong2015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安全法》明确提出“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2017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第31条提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这些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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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chen_armstrong据媒体报道,中国银监会将重启银行业安全新规的实施,并已就修订后的新规征询微软、IBM、思科等西方科技公司代表的意见。这意味着今年4月暂停实施的《银行业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年度)》(以下简称“317号文”)和《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9号文”)将在修订后重新予以落实,以进一步推动和保护中国金融业的信息技术安全。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除317号文和39号文外,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和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草案,都体现了中国对信息技术安全的重视。

鉴于修订后的新规尚未对社会公开,本文将基于此前317号文及39号文的规定,《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草案及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内容,探讨并分析修订后的新规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设备与技术供应商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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