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 DouglassGreg Stonefield、Barri Mendelsohn和Francis Iyayi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douglass_jstonefield_g据报道,在未来五年里,尼日利亚需要1,660亿美元,以便为其不断增长的人口提供能源和基础设施。作为非洲最大的经济体,尼日利亚的能源和基础设施需求随着人口的增长与日俱增。因此,对支持该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可行融资解决方案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根据非洲开发银行的统计,尼日利亚的基础设施赤字达3,000亿美元。事实上,尼日利亚整个基础设施开支(相应也就是融资需求)预计将从2013年的230亿美元上升至2025年的770亿美元。

融资将来源于何处?尼日利亚最近以其颇具雄心的基础设施计划吸引了中国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本文将讨论中国投资的角色和意义,以及与中国基础设施融资交易典型架构方式相关的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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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lcolm Brennan  Alison Bl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堪培拉办公室

brennan_m大利亚授予财政部长更大的权力,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严格审查面向外国私人投资者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出售,并且审查重点将明确围绕国家安全。

《201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修改将影响所有意欲投资澳大利亚国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外国非政府投资者,上述资产涵盖各个类别,包括: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及排水系统;公路;铁路;联运交通设施;电信网络及核设施(重要基础设施资产)。

此前,外国私人投资者从澳大利亚联邦、各州或各领地、甚至地方政府处获得澳大利亚土地权益均无需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批准。现此项豁免的范围大幅缩减。当投资者从政府机关处买入下列资产的土地权益或资产权益时,须面临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 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或
  • 对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持有权益的澳大利亚公司。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此类审查中从未有幸获得豁免,这将维持不变。同样,从政府实体手中收购《公司法》实体权益的情形也从未获得豁免,这种状况也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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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于2016年3月15日通过了其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规划概括了中国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原则和完成指标。

这是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制定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步伐后的首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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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文 邢美东 廖锴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王俊文自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来,中央[1]和地方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PPP模式的法规政策,一时间使得PPP在我国备受追捧。

然而,关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内涵,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得出一个统一的说法。PPP在我国官方又被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虽然这两个定义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揭示了PPP的内涵,即在传统由政府负责投入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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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文静 Meg Utterback, Paul Starr, James Forrest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30年来,公共私营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模式“)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基础设施需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广泛应用于电站、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地铁、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公益型和运营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项目模式,私营组织为公共部门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因此获得合理回报,公共部门则缓解了资金压力并将项目风险转移给私营组织。根据公共部门和私营组织的投入及合作程度,以及双方之间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模式可进一步分为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即“BOOT模式”)、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即“BOO模式”)、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即“BOT模式”)等多种类型。

PPP项目模式的参与方众多,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产品/服务的购买人、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人、EPC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原材料供应商等,相互权利义务及合作关系复杂。投资者在PPP项目模式下几乎承担了从提出项目建议、进行特许权协议谈判、项目融资、与EPC承包商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招标和谈判、竣工验收、项目投入商业运营、运营维护并最后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所有工作。这些特点决定了投资者采用PPP项目模式“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比传统工程承包模式(例如EPC模式)更多的风险。
Continue Reading 境外PPP项目模式的风险管控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基础设施业务组

2014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水电、核电、基础电信、铁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领域进一步为社会有效投资拓展更大空间,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使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相辅相成。

结合APEC财长会颁布《APEC区域开发成功的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路线图》、财政部9月底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地方债管理的“43号文”以及部分省市出台PPP试点项目清单等政策面的频繁动作,可以预见,自去年年底由财政部主导的PPP推广将继续保持热度,成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日益凸显、城投债模式难以为继情况下,推动基础设施投资和民生建设的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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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能源事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2014年4月1日生效。《办法》旨在规范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市场,进一步开放天然气基础设施市场,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行业的发展。其要点如下:
Continue Reading 中国进一步开放天然气基础设施市场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