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鹏(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前日及昨日我们连续两天发表【618特辑丨初刻拍案:跨境电商走私?代购转型中的“推单”之痛】、【618特辑丨二刻拍案:最新跨境电商出口模式合规要览】两篇文章。今日我们从宏观层面研究民法典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影响。
Continue Reading 618特辑丨三刻拍案:民法典对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确认与发展

作者:金杜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据《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年鉴(2017)》的资料显示,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总额543.4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44%;进口税收总额2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45.11%。跨境电商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经营的新兴商业模式,对于这种新模式,各政府机关(包括财政、商务、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的监管方式也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对于跨境电商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都尚存不同的声音。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6号“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被告人陈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竞拍日本某著名网站上销售的洋酒,控方主张,为了偷逃关税,被告人伪报商品品名和价格,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83761.7元。答辩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跨境电商平台日本某著名网站也参与了陈某的走私洋酒行为,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陈某只是从犯。但通过查阅该案的判决理由,我们发现法院回避了上述问题,并未对跨境电商平台是否构成走私犯罪表态。
Continue Reading 走私?跨境电商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作者:肖马克  陈兵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schaub_m12017年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了谈话(“3.17谈话”),很多通过中国电子商务而将产品销量大幅提升的跨国公司都将该谈话视为政策利好还将持续的信号。但正如我们在上篇文章[1]中表达的担忧,很多人可能过度解读了3.17谈话,而中国监管部门将会继续关注对消费者安全的保障。

近日,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袁晓明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就3·17谈话的背景和涵义进行了阐释。

袁晓明副司长的评论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商务部是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制定的牵头部门,而财务司正是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司局。
Continue Reading 中国跨境电商:意图愈为清晰

作者:肖马克 陈兵 贺墨亭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schaub_m1huckerby_martyn2017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在其官方新闻发布中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可能对现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跨境电商”)监管模式进行调整,新模式将在15个试点地区实施。这对国际保健食品企业和婴幼儿配方奶粉供应商来说,可能是一值得庆祝的消息。

当前的氛围与2016年4月形成鲜明对比,当时,多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正式出台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是,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在内的一系列产品被要求取得在中国监管机构的注册或备案。

这一政策在市场上引起巨大恐慌,导致跨境电商业务收入急剧减少(近三分之一)。随后,于2016年5月发布的通知规定,截至2017年5月为实施注册和备案要求的过渡期。2016年11月,商务部进一步宣布过渡期将延长至2017年底。
Continue Reading 真宽限还是空欢喜——商务部暗示放宽中国电商政策

作者:Martyn Huckerby  陈兵 肖马克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持续蓬勃发展,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广告和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立场愈加明确。继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跨境电商税改政策及随后颁布的将于2017年5月11日起实施的“正面清单”机制,中国政府继续趋向于对中国电商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的企业而言,营销资料和产品功效的声称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为免受处罚,电商企业应尽快采取行动,对微信发布、网站内容和线上店铺的产品功能声称展开严格的自查自审。

两部新规明确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问题,并将分别于2016年9月1日和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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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宪杰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Cuntitled 012M是英文Customer-to-Manufactory(用户直连制造)的简称,是用户直连制造的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互联网商业模式。采用C2M模式实现用户到工厂的两点直线连接,去除了所有中间流通环节,可使最终消费者以最低的价格享受高品质、甚至个性化商品。如果说柔性制造强调的是定制与个性,C2M则强调的是中间流通环节的省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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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k SchaubChen Bing  and Martyn Huckerby, King & Wood Mallesons 

Tschaub_mhchenbingehuckerby_martyn boom in China cross-border e-commerce has been dramatic and exponential. It has led to strong share price growth of brands that have been particularly favoured by Chinese consumers.

It was always clear that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would at some stage seek to better regulate cross-border e-commerce and two recent rules coupled with stronger implementation have caused concerns as to whether the e-commerce boom will continue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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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宣凤 刘成 毕芸 刘胜蓝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

untitleduntitled2015年5月7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意见》”)。《意见》全文共包括8个部分,提出了29项重点措施,特别强调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包括重点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虽然本次《意见》仍仅属于政策指导性文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详细说明电子商务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具体方案,但其明确指出了涉及反垄断的问题应由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该《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并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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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蕊 肖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汪律师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在上海自贸区向外商投资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规定[1]。根据这些规定,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项下的七类增值电信业务[3]在外商持股比例限制方面获得不同程度的放开[4]。其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制由50%调整至55%。与此同时,上海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在审批和设立流程上获得较大程度简化[5],并被允许向全国范围辐射提供相关增值电信服务[6]

2015年1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通告》”)[7],为外商在上海自贸区投资经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一步“松绑”。根据《通告》所述,上海自贸区将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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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淼 王明红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2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7.85 万亿,2013年达10.5亿,2014年预计达到13.4亿。在目前电子商务网站所处的行业分布来看,排在前十名的依次为:服装鞋帽、纺织化纤、农林畜牧、数码家电、机械设备、化工塑料、食品糖酒、建筑建材、五金工具、医疗医药。与之伴随,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也面临一系列全新的问题。本文将集中讨论商标权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环境下所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与传统经济的关键差别
Continue Reading 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见商标侵权问题及维权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