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文件,根据不同矿种、储量情况等因素对部分矿种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不同的审批和登记层级。该种审批和登记制度从历史上看为申请人获取和登记矿业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实操中也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Continue Reading 矿业权登记新规来了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矿业权收购是矿业领域常见的投资模式,但是,这一做法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乏争议。在此,我们就“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及其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如下。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操作方式和问题

简言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常见做法是:转让方将其对矿业公司的股权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或大股东,通过对矿业公司的股权控制,间接实现了控制矿业公司矿业权的行使的目标。

从表面上看,该类转让只是变更了矿业公司的股权结构,矿业公司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业权人不发生变更,故该交易的性质为公司股权转让,而非矿业权转让,无需履行矿业权转让的批准手续。

然而,在转让方转让矿业公司全部股权或大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受让方虽未变更登记为矿业权主体,但实质上控制了矿业公司名下的矿业权,甚至实践中存在很多矿业公司名下仅有一个矿业权,或矿业公司本身即为转让矿业权而成立的情形,进一步凸显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转让”的交易意图。 
Continue Reading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合同效力问题评析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Continue Reading 转让人转让探矿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我们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第一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矿业后,需由先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交易委托书,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相关出让工作由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书的内容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且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Continue Reading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矿业权的八大步骤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在我国,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持有的权利证照名称为“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而非“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明显不同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此种证照名称体现出行政管理的特征与色彩。更进一步而言,此种证照名称也涉及矿业权出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厘清矿业权出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分析矿业权出让纠纷中的有关问题,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纠纷至关重要。
Continue Reading 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之一 —— 厘清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