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比较全面地梳理了2020年度信托公司涉诉案件,剔除执行异议、信托贷款等常规案件,对体现营业信托法律特征、凸显信托创新交易结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遴选和分析,拟对本年度信托诉讼的最新裁判动向进行实务观察,提出初步应对建议,分享我们的粗浅拙见。
Continue Reading 信托诉讼年度最新裁判动向之实务观察(一)——慧眼识别“适格金融消费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正在大力推进落实的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1]。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5年9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再次明确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称《试点方案》),在全国7个省(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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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某种东西可以交易流通,其就拥有了融资的能力。
在去刚兑降低市场利率的大背景下,目前市场上现有的标类/非标类产品收益不断走低,资产配置的需求促使市场中介需要开辟新的战场,向资产来源细分板块的纵深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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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7月2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同期发布的还有四个分别针对金融、知产、司法辅助和服务方式领域的配套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下称“《76号通知》”)。《76号通知》引起了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我们也接到不少来自客户的询问,希望了解新规对金融机构业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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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彭亚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对虚假诉讼要进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诉讼秩序,应予严惩是毋庸置疑的。本文要讨论的是,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是否会对正常诉讼(也即真实诉讼,以下同),尤其是可能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案件产生影响,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

可是被误认为虚假诉讼的正常诉讼情形并不少见,在金融诉讼案件中尤其如此。例如:债务人(或义务人)对债务或义务无异议却不履行、债权人(或权利人)为申请强制执行而起诉、债务人(或义务人)缺席庭审、债务人(或义务人)对证据或事实表示认可、案件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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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郁武 张军 Louise England 金杜律师事务所

liu_yuwu于外国和中国国内当事人来说,在中国境内取证可能引发一些有趣和特别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对于在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涉及中国元素的外国诉讼以及在中国境内申请确认资产的当事人来说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 外国当事人能够在中国获得用以支持他们主张的证据。在另一些情况下,在中国采集证据则需要当事人在复杂的立法和行政环境中摸索。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证据开示程序,且根据中国法律,不允许律师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证词用于外国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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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ye_ariel不久,一个大型民企、也是名企的法务总监对我说,公司老板心目中的好律师,就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律师只有打赢官司,对企业才有价值。这席话精准地道出了中国企业对中国律师的普遍看法和我们律师业的现状。这番话发人深省:是不是如果一个企业没有遇到官司,就根本不需要律师?

改革开放了三十年,社会已经接受了律师这个行业的存在,而且也越来越重视律师的作用,但社会对律师价值的认识,可以说是三十年不变: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中国律师,主要指的就是诉讼律师。

中国律师业的这种状态,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似乎不同:比如美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诉讼律师其实只占少数,大部分是非诉律师;而这些非诉律师又按照专业进行划分,比如公司事务律师、证券法律师、金融法律师、保险法律师、劳动法律师、公司并购律师、反垄断法律师等等,而且这种分工越来越细,比如就金融法领域而言,就至少可以分出更多的门类,包括银行、保险、基金、PE投资等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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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青 郑未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是环保元年,同时也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4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45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17件;3件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已审结2件。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工作亮点突出。点击此处,阅读原文。

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hefang识产权权利边界的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模糊性,容易使得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产生投机心理,使得知识产权有被部分权利人滥用的可能。笔者系2003年中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被告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彼得兔Peter Rabbit”不侵权)的代理律师,自首例的“彼得兔”案发生以来的十多年里,确认不侵权之诉实践不仅在司实践中获得长足的进展,而且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都有所确立其“操作 标准”。然而, 一般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在诉讼程序上由被警告的侵权人先行提起, 而本文作者评述这起典型案例,是被控侵权人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作者系该公司代理律师) 巧妙地在原告起诉侵权之后,充分利用了法院要求的诉前调解程序,易守为攻,成功使另一案件当事人美泰资本公司在其作为原告最先起诉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根本丧失了其程序优势并导致其最终放弃了实体权利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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