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乐(Peter Bullock)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bullock_peter中国企业的董事会远没有像跨国企业一样将数据保护列入首要议事日程。这并不奇怪,中国没有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仅仅最近才开始起草相关法规,对违反行为规定的罚金也很有限。鉴于中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差异,我们有必要讨论为什么数据保护对许多企业十分重要,并探讨中国数据保护监管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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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近年来,几家大型的国际制药企业因被认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尤其是因商业贿赂问题在中国受到处罚的事件,标志着中国在反商业贿赂领域日益加强执法力度的政策趋势。该等趋势在医疗市场尤为明显。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执法主体,最主要的执法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工商局判定商业贿赂时采用的基本定义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此处的财物的定义,包括现金和实物,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另外,《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回扣”同样属于商业贿赂。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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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刚 段桃 姜俊禄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多年以来,跨国企业(“派遣企业”)向境内企业(“接收企业”)派遣人员(“被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的劳务安排非常普遍,通常做法是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仍然保持雇佣关系并继续在境外支付工资、薪金及缴纳境外社会保险,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派遣企业支付代垫费用的方式进行偿付。由于境内企业在申请境外支付时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税局通常会判定相关劳务派遣安排是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机构、场所或依据税收协定形成常设机构而在中国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于过去法规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指引,导致税企之间多发争议,阻碍正常的对外支付行为,增加企业的税务合规风险。这一切将在今年6月1日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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