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Continue Reading 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分离”之处理规则的变化与思考

近年来,作为金融领域“减震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渐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重要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该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Continue Reading 银行理财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解析 刘琳琳、李致宏、刘馨睿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
Continue Reading 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及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作者:关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为考察样本,通过对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简称: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恒丰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等中资银行,及星展银行等外资银行作为贷款人(债权人)、公司作为借款人、自然人(通常为借款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研究,聚焦此类案件中担保人配偶之角色,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债款进行风险评估,并结合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为金融机构在办理此类业务中增强债权的安全性提供实操建议。
Continue Reading 自然人担保金融借款中“共债共签”的实证研究

作者:陈胜 宋一奇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以民营银行股权管理现状为视角。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的股权结构中民营资本占比分别达到43%、55%、86%。民营资本的壮大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规范的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没有同步跟上。既存在股东不作为、不到位,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发生了少数股东乱越位、胡作为,随意干预银行正常经营的问题。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银行群体,也将受《办法》的调整与规范。本文拟法律实务的角度,以民营银行股权管理现状为视角,对《办法》涉及的部分问题做简要评析,以兹抛砖引玉。
Continue Reading 解读《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8年2月2日英国首相特雷莎·梅前往浦发银行总行进行访问,到访期间英国国际贸易大臣利亚姆·福克斯和浦发银行董事长高国富共同为即将开业的浦发银行伦敦分行揭牌。2月6日浦发银行伦敦分行即举行开业仪式。浦发银行伦敦分行的顺利开业则是2017年12月16日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后中英合作深化发展“黄金成果”的突出体现。
Continue Reading “中英对话”政策成果发布:中国金融业开放前景探析

​作者:陈胜 石赫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意见”),该举标志着资管业务统一监管时代的到来。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资管意见》提出的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监管政策的必要性做一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Continue Reading 从资管纠纷看资管新政

作者:陈胜[1]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11月16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该规定对拟入股商业银行的外资股东将产生较大影响。此前,作为中美元首北京会晤期间在经济领域达成的共识,国务院公布了金融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进一步开放的具体信息:

中国决定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
Continue Reading 刍议金融领域外资准入政策的进一步开放

作者:周昕 Andrew Fei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中国政府近日宣布其将放宽或解除境外投资者对中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寿险公司及其他特定金融机构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该等变化将允许境外投资者控股甚至最终100%持股多类中资金融机构。这代表了中国在进一步开放这个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道路上迈出了极其重大的一步。 
Continue Reading 中国拟放宽境外投资者对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股权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