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献宏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许多跨境的交易中,由于市场信息有限、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等原因,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时常由“中间人”牵线达成交易。中间人通过撮合各方尽快达成交易来获取收益,因此在交易中没有动力向当事人提示风险。碰上心急的交易方,在中间人的推动下,合同可能很快就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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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新 王鹏 陈少珠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可包括:(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1](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2](3)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3](4)登记备案;[4](5)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5]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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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保生 张甍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公司高管通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大权,但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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