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敏、力文智 金杜律师事务所保险组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以及再保险业务,都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二是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三是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四是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