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爱峰 刘成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

一、基本情况回顾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其他WTO成员可以在15年之内,针对中国采用反倾销调查时,可以认为中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在1998年修改《反倾销条例》之后,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国家”,即在总体上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同时,对于特定条件的公司给予“市场经济地位”。一般而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当中按照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来计算倾销幅度,通常结果会大大低于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自此以后,中国公司积极地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欧盟针对中国一共发起了99起反倾销调查。根据我们的统计,一共有94家公司分别在32起反倾销调查当中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

二、欧盟拒绝给予中国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汇总

可以看出,虽然欧盟法规列出了“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实际上能够满足欧盟要求的公司还是少数。下面通过对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五个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的分析、以及对欧盟拒绝理由的梳理,可以大体了解欧盟是如何把握这个标准的,同时也为中国公司如何进行准备和应诉提供一些指导。

(一) 条件1:公司决策反映市场信号

这是“市场经济地位”评估中最重要、要求最详细的条件,中国公司需要在包括产品销售、原料供应、人力资源、技术取得、对外投资等诸多方面,证明公司的决策充分反映市场价值而没有政府干预。总结以往的案件可以发现,欧盟在这一条件下所关注的重点包括:

1. 股份和董事会构成:公司的国有股份比例较高,或者政府机构代表在董事会中拥有较多的席位,而被认为政府在公司中拥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明显影响力。即使一个公司的股份被一所公立大学所拥有,也有可能被欧盟认定为受到国家的控制。

2. 完整自由的外贸权:在公司章程或其它文件中包含“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和/或国际市场销售的比例”的限制,这将被认为公司不能独立按照市场原则确定销售。

3. 原材料供应:涉及金属产品(如铝箔、铝轮毂、紧固件、盘条、钼丝)的案件,欧盟认为中国政府对涉案产品的上游原材料市场存在严重的干预,原材料价格本身就无法反映世界市场信号,进而拒绝所有中国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4. 人力资源:签署空白合同,没有显示工作时间和报酬,所以不能确定工人在何种情况下被聘用,工资报酬是否符合市场供求关系。

5. 公司的具体商业决策:

(1) 公司和政府机构或者国有企业的非正常交易,如借款利息两倍于市场利息,向国有企业的大量预付款而没有正当原因。

(2) 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原材料,固定价格的供应合同,不分质量和季节变化。

(3) 公司在非合同的基础上从政府获得电力供应。

(4) 根据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员工,已经属于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和闲置,但是公司仍然在进行生产能力的投资。

6.其他一些理由:如地方政府资助公司建立生产研发中心;公司的资本没有按照要求注入公司;公司营业期限太短,限制股东进一步投资和公司发展。

(二) 条件2:一套规范的会计系统

这一条要求应诉公司“有一套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适用于任何目的的清晰的会计记录”。对于参加应诉的中国公司,绝大多数都有完整的会计体系,同时也经过外部独立审计师的审计,表面上似乎都可以达到欧盟的要求。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公司正是由于不能满足这个条件而被拒绝“市场经济地位”的。其中两个关键的问题是:

公司的会计记录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由于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唯一的会计系统”必须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中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非常接近,但毕竟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审计报告是否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出具。中国公司的审计报告通常按照中国的审计准则进行;对于海外上市公司,可能同时需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如果能提供这些审计报告,公司的会计系统被欧委会接受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尽管如此,公司的基础会计系统仍然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记录的(否则就存在“两套”会计系统了)。

另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的是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欧委会反倾销调查关注的是公司会计体系的可靠性,重点是收入、成本和利润信息。所以,即使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欧委会调查官员仍然将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可能因为发现某些问题,如:没有合并报告、具体会计处理不规范、某些欧委会认为重要的项目没有披露等,仍然拒绝“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三) 条件3:财务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

条件3要求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具体来讲,欧委会通常关注以下问题:

1. 贷款:目前国有股份在很多商业银行中占有多数比例,欧委会认为中国的银行系统本身就受到中国政府的干预,因此对应诉企业的贷款将进行严格审查。以下情况曾被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1)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制定企业的资信水平时把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并贷款给一些财务状况很差的公司。

(2) 公司以大部分资产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同时多个公司之间交叉担保,这种担保和抵押占公司资产的很高比例。

(3) 公司从私人( 部门) 获得贷款,但手续和文件不完整。

(4) 无息贷款;无担保贷款;逾期贷款等。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以下情况曾被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1) 公司无法提供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获得土地所有权时的地价款支付凭证。

(2) 公司免费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虽然公司没有按照土地转让合同向政府支付转让金;或者公司获得土地的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价值。

(3) 公司对外出租土地,但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

(4) 土地没有被评估,在资产负债表上也没有披露;或者不能提供获得和转让与土地有关的资产、股份的明确凭证;或者与土地有关的资产评估被人为调整;或者对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不正确评估。

(5) 公司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关资产的快速增值、进而被认为原始价格存在补贴。

3. 公司资产和股份的评估:对于私营企业,如果该私有资本和资产最初直接或者间接从国家获得,如果转移价格没有合理评估、或者没有支付、或者受到政府干预,将被拒绝“市场经济地位”。

4. 税务优惠和政府补贴/资助:中国企业在税收或者其他方面可能会得到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这种补贴如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较大,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国产设备税收优惠、出口补贴、出口奖励、其他政府资助等,则将影响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

(四) 条件4:法律稳定性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绝大多数中国公司都能顺利通过这个条件。个别情况下,例如某公司已经连年亏损、负债累累,但在国有股东的保护下仍继续存在,欧委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破产法值得怀疑,进而裁定不能满足这个条件。但在最近几年,没有出现因为这个条件而否定“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情况。

(五) 条件5:市场汇率机制

中国的汇率机制是宏观层面的问题。在反倾销的微观层面,截止目前,还没有发现欧委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拒绝中国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情况。

(六) 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因素

除了以上实质性要求,其他一些程序上的要求也会对中国公司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产生影响,如没有及时完成问卷、没有提供所有关联方信息、不能通过实地核查等。

三、评价和建议

(一) 总体评价

总体而言,是否给予一个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中国公司认为是“微小”的问题,欧委会却可能认为是“严重”的问题。此外,需要注意欧委会在具体调查中采用的如下原则:

1. 举证义务在于提出申请的公司

欧委会的反倾销裁定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证明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义务完全在于应诉公司,公司需要书面递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充分证据”,而欧委会只要发现五个条件中的一个没有得到满足,就可以拒绝接受公司的申请。

2. 判断“市场经济地位”的“个案”原则

欧委会明确表示,在审查应诉公司递交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时,按照“个案”原则,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在过去案件中做出的决定不能自动适用到以后的案件。在实践中,曾经有公司在之前的反倾销案件当中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但在之后另外一个案件当中被拒绝“市场经济地位”。

3. 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不能直接进行比较

在一些案件当中,中国公司抗辩认为,欧盟拒绝给予中国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的部分原因在其他公认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欧洲)也存在,例如政府在土地分配过程中对市场的干预,但欧委会表示“欧洲是否存在这类扭曲不是本次调查之目的”,欧委会不对中国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营环境进行比较。对于“国际会计标准”,虽然欧委会不否认即使欧洲的一些企业也不能完全满足“国际会计准则”,但由于中国总体上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需要对中国公司在这几个条件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 建议

欧盟在审查中国公司“市场经济地位”时是带着明显偏见的,实际做法也存在诸多对中国公司不公平的地方。尽管如此,面对反倾销调查时,积极应诉仍然是获得理想应诉效果的唯一途径。

中国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包括市场策略、出口量、内部结构、规范管理等内容,全面评估“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进而确定适当的应诉策略究竟是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仅仅争取“单独待遇”。同时,根据对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了解,可以在案件初始阶段估计其他应诉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进而决定在本公司未被抽中作为“强制应诉企业”的情况下,是否积极申请“主动应诉企业”。

另外,由于欧委会的“自由裁量权”和“个案”原则,也使得不同的反倾销案件由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气氛得到不同的结果。为此,中国公司可以事先将自身的情况详细梳理一遍,以便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在调查中有更好的预见性,在必要时及早调整应诉策略。在日常的经营中,中国公司也需要规范管理,生成和保存必要的文件,从而在适当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产生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