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合规组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占据中国媒体的头版头条,中央政府也开始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土壤污染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突破口。国务院最近发布了题为《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这将预示着政府将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投资者应当注意: 该通知一定会对您在华,不论是现阶段还是将来的投资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制造业、重工业领域,以及一些环境保护的敏感地区。

国务院的通知对进一步的法规起草以及今后立法方向的确定起重要的指导作用。通知中的一些规则将推动现有的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的变革。我们期待国务院的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在以下几点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 土壤的定期监测以及污染的限期治理。通知规定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定期监测。任何监测出来的污染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治理。
  • 强化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通知规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这些区域禁止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矿、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 加强受污染土地的控制。通知规定有关部门禁止向土壤环境标准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土地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且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用地。
  • 开发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试点区域。通知规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辽中南等重点污染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 根据该规定,所涉及地区的投资者在年底前会迎来新的环境保护规则。
  • 健全土壤环境的投入机制。通知规定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并且规定企业将对因自身原因产生的污染提供相应的治理费用。
  • 严格企业问责制度。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将同当地主要企业签订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未能达到所签订目标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期,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也逐一印证了中央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心。 首先,在中国共产党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新一代中国领导人第一次将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平齐写入了党章。习近平主席在今年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了发展生态建设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其次,5月初,环境保护部连同其他部委完成了“土壤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由于草案的具体内容仍处于保密状态,在该草案正式公开后,我们将在后续的合规简讯中及时分享相关信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并于2013年6月19日起生效实施。《解释》列出了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中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非法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污染物;致使农田或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情形”。根据我国刑法338条,以上情形的出现将使违法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此外,《解释》还列出了11种构成刑罚338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情形。这些情形中包括“致使农田或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公司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等情形”。 根据刑法338条的规定,以上情形的出现将使违法者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发展表明中国环境监管体系正在面临变革。国务院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通知和最新实施的《解释》都是强有力信号,预示着投资者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将面临更繁杂的土壤质量的监管制度和刑事责任。谨慎的投资者应该为此作出相应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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