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玉生 矫鸿彬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2014年8月31日,《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被视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实质性进步。在拍手叫好之时,我们需要对这一决定的具体涵义进行解读。

首先,从审理案件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特定种类的一审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规定其实与目前的实际情况吻合,这些案件目前主要就是由直辖市或省会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只不过将来是由单设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对此类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裁判的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进行二审,这一安排与现状相同。

其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由目前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对这些案件的上诉即二审案件,则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一审理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所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因此,除了审理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审理目前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可见,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相当于中级法院,既审理一审案件也审理二审案件,在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层面仍维持现状。实质上,就是将目前法院体系下北京三个中级法院、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广州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剥离出来,由即将设立在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分别统一审理。

其次,从案件性质上来看,知识产权法院将仅仅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即“二审合一”,而非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

第三,从地域上来看,知识产权法院并非在所有地域设立,目前仅限于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和广州这一广东省的省会城市,在所在直辖市或省内实行跨区域管辖。摒弃了地域划分,将更有利于统一的知识产权判案标准的形成与适用。

最后,从时间上来看,目前只是试行阶段,试行期为三年。试行期满之后,再根据试行期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情况来调整实施范围,完善实施方式。

《决定》的内容很简单,没有涉及具体问题,比如:目前对著作权、商标权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是确定案件由基层、中级还是高级法院进行一审的标准之一。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这一级别管辖标准是否还适用?针对《决定》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如何理解在省内跨区域管辖?目前在省内对专利侵权等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比如广东省的深圳中院、佛山中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对这些案件是否还继续拥有管辖权?

究竟让人翘首企盼的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具体运作?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