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华 张家绮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了2161件,2014年截止目前,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超过了1万件。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0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意见稿总体上回应了一些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突出问题,如大规模抢注的后果、代理人和代表人的确定、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共存协议的效力、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的采纳等问题。现有意见稿加强了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对商标权人维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支持。现将意见稿中比较值得关注的规定归纳如下:

大规模抢注行为的后果以及恶意的认定:

意见稿规定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大规模抢注行为,商评委和法院或者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核准抢注商标的注册、或者以《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或者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造成权利人法律选择上的茫然。意见稿明确了法律适用并规定了大规模抢注行为的不利后果,对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此外,意见稿中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恶意的推定情形,即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或者已达到驰名程度,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在先使用商标显著性较强,或者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处于同一地域等因素均有助于认定恶意。

同时,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在后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虽然该条规定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项下,但是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判定商标共存是否造成混淆时,应该也可参考该条规定,将在后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作为混淆可能性的因素加以考虑。

不良影响的两种情况

意见稿中将“未经许可将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及“未经继承人许可将已死亡自然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两种情况认定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该规定对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上升到了绝对理由的保护并弥补了因对已死亡自然人无姓名权保护而可能造成市场混淆的漏洞。

明确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考虑因素

意见稿明确了认定是否容易误导公众以及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考虑因素,对司法实践无论是商评委的裁决、法院的审判、当事人的维权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代理人和代表人及其他关系的抢注

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可以推定其明知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存在的,以及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同处同一地域、同一行业,且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双方曾经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以及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在先使用人多个商标等情况都被认定为其他关系,这大大扩大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并降低了该条的使用标准,更有利于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抢注行为。

在先权利

意见稿中对在先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可将商标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另一种认为仅依据单独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或者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或者之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用来证明商标标志著作权的权属。虽然第一种观点更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但是这种认定似乎对著作权权属证据的要求过低,与著作权案件中的认定标准并不不统一。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第二种观点。

意见稿明确了对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这是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首次在普遍适用的法律文件中被提及和保护,是该意见稿的重大突破,极大的方便了权利人对其不构成独立作品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

此外,意见稿还对共存协议的效力、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认定,对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的采纳需要满足的条件予以明确,对循环诉讼予以否定。意见稿整体上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在某些方面远远超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符合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趋势。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到,一方面意见稿现有规定本身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但已死亡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能够作为财产的一部分予以继承并许可他人使用值得商榷,另一方面意见稿仍未对一些热点问题和争议较大问题予以明确,例如OEM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电影名称等其他无名的民事权益的保护等。我所也会于近期将我们对意见稿的意见发至最高院供其参考。我们期待对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保护更完善、更全面的最终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