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张晶晶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修订后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条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亮点多多,如职工可通过集体协商要求增长工资、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即可启动集体协商程序、协商应平和理性并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本文将重点解读《条例》的工资集体协商条款,并就企业该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条例》第九、十和十一条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内容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内容、参考因素等。

根据《条例》,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和职工可以就工资标准、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和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进行协商;可参考因素包括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及行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等;职工方与企业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既可以是工资增长要求,也可以是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要求。

趋势预测

一般而言,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关切的事项,也是最经常发生争议之处。根据我们的观察,近几年,广东省职工的维权意识持续高涨,但是维权路径却非常有限。很多职工不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是直接通过“闹大事情”、制造集体性事件等手段维权,结果经常是两败俱伤,更是给当地政府部门带来很大的维稳压力。

《条例》有望给职工维权提供一个通畅的渠道,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条例》赋予了职工单方启动集体协商程序的权利。可以预见的是,职工将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有很大的主动权,很可能积极启动协商程序,将企业被动拖入协商程序。

应对措施

为应对《条例》带来的新挑战,广东省企业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组织有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以从容应对职工的涨工资请求。除此之外,企业亦可在亏损的情况下,主动提出降薪的协商请求。这为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提供了一个缓解困难的途径,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从职工的角度而言,工资集体协商并不意味可以任性地漫天要价,是否涨薪、涨薪幅度自有客观标准可评判。重要的是,职工和企业应当合理有序展开协商。集体协商本应是一场双赢:企业赢得凝聚力,提高了生产效率;职工获得加薪,增强归属感。

广东可否再次为天下先,2015年起,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