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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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

基金互认安排本质上是为内地与香港的资产管理业开辟新领域,给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基金产品选择,这将促进更多资金在两地股市流通,对A股、H股证券市场形成中长期利好有很大助益。香港证券市场估值较低,在新的资金(内地资金)推动下或将迎来上涨;同样,境外资金流入国内市场也会增加国内市场中资金的供给,在目前国内市场的热度下,海外资金或将形成一种更加长期的助推效应。

为了助力有需求的客户积极开展互认基金的相关业务,本文作者有一些想法希望与诸位分享。此外,本文将以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销售为例进行分析,内地互认基金进入香港市场销售的程序在具体规定上虽有不同,但原理与之类似。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和考虑

1. 香港互认基金的合作模式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就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从事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之前,我国并没有基金代理人这个说法,只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概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并履行相关的保管、清算义务和相应监督职责。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而基金销售机构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人进行单位基金的买卖活动,一般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现在,《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区分了管理人、代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角色,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通常来说,管理人指基金公司,即香港的基金公司,而基金销售机构一般指境内有资质的三类销售代理人。至于代理人,根据第二十和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或托管资格,且主要职责是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据此来看,代理人倾向于为境内商业银行。且相关法规并没有说明代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分属两个机构,所以是否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代理并销售还需要参考相关监管部门的答复。如果这一合作模式可行,即意味着有能力的香港银行可以接受所有香港基金公司的委托,指示自己在境内的子公司成为境内合格的代理人,托管并销售互认基金,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程序最简化。

2.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事前考虑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互认基金的投资运营、销售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需要遵守原注册地法规要求,而在内地市场的销售过程中需遵守内地法规的要求。因此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项目成功落地内地前应有三个考虑:

(1)互认基金本身是否符合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ttee,以下简称“SFC”)的相关规定;

第一个考虑主要是香港SFC的监管要求,表明该互认基金是在香港合法设立和运作的,且受SFC监管,这些主要是香港方面的监管,对此不赘述。

(2)互认基金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是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五个条件;

第二个考虑是互认基金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满足五个要求,即:

  • 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 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收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 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3)被委托代销的境内商业银行的资质、业务操作、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部控制是否运作良好。

第三个考虑则是基于长远发展的目标,选择一个在业务、人员和内部控制方面良好的代销商业银行有利于实现代销期间的合规要求。 

境内代销机构的合规考虑

另一方面,境内商业银行在代销香港互认基金方面一直以来都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商业银行涉及证券基金类业务形成的金融集团在监管问题上,不管是法律法规方面,还是制度方面(谁来领导监管),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近来,在银行代销问题上,2014年5月上海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先报请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从事相关代销业务;代销产品的宣传管理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明确合作机构的名称和徽标,不得出现商业银行的名称和徽标,以免误导消费者,与此同时,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产品概要应按照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补充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销售人员需满足一定的任职资格;内部控制诸如防火墙应保证运行良好。

近期,银监会已向银行系统下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查合作机构的资质以及运营状况,且不得对代销产品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得介入代销产品投资运作过程,防范代销产品兑付风险和运营风险向银行转移。换言之,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前要对香港互认基金进行严格审查,事中要依靠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降低银行风险,事后要追踪评价来判断有无继续合作的可能。

建议及总结

任何合作都是双向的,互认基金也不例外。当香港的互认基金想要进入内地销售,互认基金本身的资质等需要符合SFC的相关规定以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另一方面,互认基金的管理人也希望选择符合《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较好的境内商业银行代销。而从境内商业银行的角度,因代销业务的混乱和特殊性,银行也希望对互认基金有严格的事前检查,事中控制和事后追踪评价。这是一个双向了解和评估的过程。诚然,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无不妥,但这毕竟违背了互认基金便利中港互相投资的根本目的,因此,双方可以选择互相提供材料清单和相关资质文件的方式,并且加强双方的实时沟通、信息披露和及时反馈,最终达到互利互赢、互相了解、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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