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改革试点范围从上海市扩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和广东省(深圳市)。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公布了《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天津市发改委在国家发改委年度授权额度内审批天津辖区内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银行除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实施额度管理,其他企业实施逐项审批。 

我们将该办法简要总结如下:

一、一般规定

  • 借款人:注册在天津市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银行。
  • 中长期外债: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机构和个人筹借的、需以本外币偿还的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债务性资金。
  • 资金使用限制:除国家特批之外,不得结汇使用。
  • 主管机关:天津市发改革委在国家发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内审批辖区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 外债登记:外债合同签约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借款人提款使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发改委备案。

二、额度管理

  • 适用对象:借用中长期外债额度1亿美元以上,信用信誉良好且能够说明下一年度业务将真实发生的辖区内借款人。
  • 额度确定:天津发改委根据借款人申请批复其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额度上限;每年年中可申请调整额度一次。
  • 额度共享:申请人可自行使用批复的额度或划拨给全资子公司(含项目公司)使用。

三、逐项审批

  • 适用对象:不符合上述额度管理的辖区内其他借款人。
  • 审批方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含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天津发改革委逐项审批。

 

主要联系人:

马峰

合伙人

银行部丨北京

mafeng@cn.kwm.com

 

王宁

资深律师

银行部丨北京

wangning@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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