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上期介绍了财务机构项下最复杂的分类: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本期的讨论将从财务机构项下最后一个分类:指明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开始,并以免申报财务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为财务机构部分介绍收尾。

指明保险公司

一个实体若构成指明保险公司,应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条件:

1)该实体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权公司(holding company);并且

2)该实体发出现金价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或有责任就现金价值合约或保险合约付款。(修订条例索引:A2315)

上述定义中的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指:

(a)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

(b)符合以下说明的实体:在某日历年中,该实体源自保险、再保险及年金合约的总收入超过其总收入的50%;

(c)符合以下说明的实体:在某日历年中,该实体涉及保险、再保险及年金合约的资产的总价值占其在该公历年中任何时间总资产价值超过50%。

就指明保险公司之定义,修订条例中的结构和指南中略有不同,本文此处参考指南。

分析:

一、要理解指明保险公司的概念,首先要知道,并非所有保险公司均构成指明保险公司。例如:

1)仅提供普通险(general insurance, 非寿险)或定期寿险(term insurance)的保险公司;以及

2)仅提供弥偿再保险合约(indemnity reinsurance contracts)的再保险公司,均不构成修订条例项下的指明保险公司。

二、保险经纪(insurance broker)通常不构成指明保险公司。若其销售保险公司具现金价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并成为资金支付链中的一环,只要根据现金价值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的条款,该保险经纪没有向帐户持有人支付的义务,则不构成指明保险公司。

三、上述定义中的(b)及(c)项类别的保险公司,其预留准备金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该公司构成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或投资实体。

四、为自动信息交换之目的,一家一般保险公司(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应监管要求及业务性留存的, 会作为交易收入纳税的准备金, 应被归类为主动资产(active assets), 而非被动资产(passive assets)。因此,该类准备金所产生的收入应归类为主动收入(active income)。

上述应监管要求及业务性留存(regulatory and business reserves)包括:

1)为承担保险责任所预留的资产;以及

2)为满足监管要求所预留的超过1)项的资产。

免申报财务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免申报财务机构指无须确认、收集或申报申报对象信息的财务机构。根据 修订条例附表17C第2部分的规定,免申报财务机构包括:

1)政府实体

  • 任何政府实体均是免申报财务机构;但
  • 该政府实体若有商业财务活动, 其类型属于指明保险公司、托管机构或存款机构所从事的商业财务活动, 则在同该类活动相关的责任所导致的付款范围内, 该政府实体并非免申报财务机构。(修订条例索引:A2383)

2)国际组织

  • 任何国际组织均是免申报财务机构;但
  • 该国际组织若有商业财务活动, 其类型属于指明保险公司、托管机构或存款机构所从事的商业财务活动, 则在同该类活动相关的责任所导致的付款范围内, 该国际组织并非免申报财务机构。(修订条例索引:A2383)

3)中央银行

  • 任何中央银行均是免申报财务机构;但
  • 该中央银行若有商业财务活动, 其类型属于指明保险公司、托管机构或存款机构所从事的商业财务活动, 则在同该类活动相关的责任所导致的付款范围内, 该中央银行并非免申报财务机构。(修订条例索引:A2383)

4)香港金融管理局

  •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免申报财务机构;但
  • 金管局若有商业财务活动, 其类型属于指明保险公司、托管机构或存款机构所从事的商业财务活动, 则在同该类活动相关的责任所导致的付款范围内, 金管局并非免申报财务机构。(修订条例索引:A2385)

5)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退休基金

由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或香港金管局设立的,为了向作为受益人或参加者的以下人士提供退休保障、伤残福利、死亡抚恤的基金:

(a)其现雇员、前雇员(或该雇员指定人士);或

(b)并非其现雇员、前雇员, 但提供的保障、抚恤是作为该人士为其提供个人服务的对价。(修订条例索引:A2385)

6)广泛参与退休基金(Broad participation retirement fund)

符合以下说明的基金,即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a)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向属于一名或多名雇主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该等雇员指定人士)受益人,作为其提供个人服务的对价,提供退休保障、伤残福利、死亡抚恤(或退休保障、伤残福利、死亡抚恤之任一组合);并且

(b)该基金:

(ⅰ)没有任一单一受益人有权得到该基金超过5%的资产;

(ⅱ)受政府规管,并向税务当局提交信息申报;并且

(ⅲ)符合任一以下条件:

(A)该基金基于其退休或退休金计划的性质,可就投资收入免税、延迟缴税或以优惠税率缴税;

(B)该基金所收取的总供款中,除源自本条或本部第5或7条所述基金或本附表第3部第1条所述退休及退休金帐户的资产外,至少50%来自营办雇主(sponsoring employers);

(C)仅在发生退休、伤残或死亡的指明事件情况下,允许分配或提取基金(除转接分配于本条或本部第5或7条所述基金或本附表第3部第1条所述退休及退休金帐户的款项外),或者在指明事件发生前分配或提取款项会导致罚款;

(D)在适用附表17D所指的尽职审查规定所列出的帐户合计及货币规则下,雇员对基金的供款(除获批准的过期或后期补缴的供款外)参照其赚取的收入而限定,或不得超过每年港币390,000元。(修订条例索引:A2385)

7)有限参与退休基金(Narrow participation retirement fund)

符合以下说明的基金,即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a)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向属于一名或多名雇主的现任或前任雇员(或该等雇员指定人士)受益人,作为其提供个人服务的对价,提供退休保障、伤残福利、死亡抚恤;并且

(b)该基金:

(ⅰ)有不足50名参加者;

(ⅱ)由某雇主营办,该雇主并非投资实体,也非被动非财务实体;并且

(ⅲ)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有关雇员及雇主对该基金的供款(除从本附表第3部第1条所述退休及退休金帐户转入外)参照其赚取的收入及补偿而限定;

(B)并非该基金设立地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参加者无权获得该基金超过20%的资产;

(C)该基金受政府规管,并向税务当局提交信息申报。(修订条例索引:A2389)

8)合资格信用卡发行人(Qualified credit card issuer)

符合以下说明的实体为免申报财务机构:

(a)该实体仅基于以下原因构成财务机构:该实体为信用卡发行人,仅在客户就信用卡缴付的款项超过到期须付结余的情况下才接受存款,而多付的款项没有立即退回该客户;并且

(b)自2017年1月1日起,该实体已开始实施政策及程序,

(ⅰ)以防止客户多付款项超过港币390,000元;或

(ⅱ)以确保任何客户超过港币390,000元的多付款项会于60日内退回该客户。

上述情形中,应适用附表17D所指的尽职审查规定所列出的帐户合计及货币规则。(修订条例索引:A2391)

9)豁免集体投资工具(Exempt 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任一投资实体若满足以下条件则构成免申报财务机构:

(a)该投资实体是作为一项集体投资工具而受规管;并且

(b)该投资实体所有权益:

(ⅰ)均由非申报对象人士持有;

(ⅱ)均由

(A)非申报对象实体;以及

(B)控权人为非申报对象的被动非财务实体持有。

若作为集体投资工具而受规管的某投资实体符合以下条件,则不会仅因其发行持有人形式(bearer)持有的实物股份(physical shares)而失去:

(a)该投资实体于2017年1月1日之后,不再发行也不曾发行任何以持有人形式持有的实物股份;

(b)该投资实体在放弃(surrender)该等股份后,废除所有该等股份;

(c)该投资实体适用附表17D所规定的尽职审查规定,并在该等股份交付赎回或作其他付款时,就该等股份申报按规定须申报的信息;并且

(d)该投资实体有现有政策及程序,以确保该类股份尽快赎回或冻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2018年1月1日。(修订条例索引:A2393)

10)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

若某设立的信托之受托人是一个申报财务机构,且该受托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须申报帐户根据修订条例之规定应申报所有信息均作了申报,则该信托是一个免申报财务机构。(修订条例索引:A2395)

11)补助学校公积金及津贴学校公积金(Grant Schools Provident Fund and Subsidized Schools Provident Fund)

(1)根据《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C)为教师而维持的补助学校公积金,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2)根据《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D)为教师而维持的津贴学校公积金,属免申报财务机构。(修订条例索引:A2395)

12)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nd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

  •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4)条所界定的汇集协议(pooling agreement),若仅适用于2个或以上参与职业退休计划,则该汇集协议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 凡投资于某《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则》(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所界定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pooled investment fund)的所有投资,均只来自以下一类或两类计划: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 职业退休计划,

则该基金即属免申报财务机构。(修订条例索引:A2395)

  • 储蓄互助社(Credit union)

根据《储蓄互助社条例》(第119章)注册的储蓄互助社,属免申报财务机构。

分析:

比较上述免申报财务机构,可以明显的看出CRS对FATCA的借鉴。其中多项免申报财务机构同FATCA有重叠。广泛参与退休基金和有限参与退休基金等概念更是直接继承自FATCA。广泛参与退休基金中的每年港币390,000元限制对应的是CRS规则中的美金50,000元,这同FATCA中的相关规定也完全一致。

各类免申报财务机构中,比较有可能同高净值客户发生关系的是第8)、9)、10)项。其中第10)项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可以看作是一个避免重复申报的条款。因为信托在CRS框架下被强制认定为是一个实体(Entity),因此也有可能根据CRS的规定构成申报财务机构。但信托法律上其实并非一个实体,因此实际上得由信托受托人代表信托去履行CRS项下义务。当受托人自身又同时构成申报财务机构时,按CRS的逻辑,就可能出现为同一个信托申报两次的局面。这里通过列入免申报财务机构的方式,避免重复申报情况的发生。

本期终于将财务机构部分简要介绍完结,但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大家应该还记得第一期中曾提到,CRS项下的确认及申报程序分为5步,其中第一步是确认申报财务机构。而构成申报财务机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 它必须是一家财务机构;2) 这家财务机构必须是香港居民。截止本期,我们完成了对条件1)的介绍。从下期起,我们将继续讨论条件2),即一家财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香港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