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nson_m作者:Michael Swinson

随着物联网的相关风险日益显现,如何处理这些风险的法律责任是立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会引发复杂的问题,而立法机关必须在政策上做出艰难的抉择以充分保护用户,并且不能造成可能阻碍目前破坏性物联网技术创新与开发的巨大障碍。

物联网的出现也为一直以来在高效风险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尤其重要的一点是,物联网技术在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评估现有风险方面潜力巨大,还可以促进开发新的保险产品。
谁应对物联网技术未实现承诺功能负责?在有关责任的法律理论中,损失或损害的责任通常归于对其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失或损害负责的法人。但如果是自动设备对相关作为或不作为负责时,如何应用这些理论呢?关于自动或“无人驾驶”车辆等物联网设备的责任问题也许是最受人关注的争论之一。理论上,因为消除了人为失误,车辆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应当减少道路事故的发生率。然而,彻底消除交通事故是极不可能的。所以,如果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造成其他道路使用者受伤,或者损坏了第三方财产,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两辆自动驾驶汽车之间的事故由谁造成,错误由谁承担存在许多可能性:

每辆车的自动化程度不同可能使问题更为复杂。世界不可能一夜之间从人类司机控制车辆转换为车辆完全自动驾驶。总会有一个中间阶段,这期间车辆的部分功能是自动的,但其他功能仍然由人类司机来控制(人类司机也可以手动取消自动功能)。实际上,一定程度的部分自动化功能在我们现今使用的车辆中已颇为常见,例如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adaptive cruise control)和紧急制动辅助系统(assisted emergency braking)。
没有人会因为这些功能而认为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司机可能会就导致事故的缺陷向制造商提出索赔)。然而,随着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就越来越难以认定人类司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需逐步将风险转移到可以影响道路安全的其他实体上。但是,是否到了应由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承担全部责任的时候尚不得而知,至少在制造商未完全控制驾驶环境时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尚无定论。保险公司可以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和制定标准的机构应当起到什么作用。例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应当在车辆获准上路之前负责对车辆的自动系统进行质检,以保证系统能够完全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如果批准的系统出现缺陷,交通部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很有挑战性。然而,我们不能长期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因为这已经不再是一种假设了。自2016年6月起,谷歌有58辆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的公路上行驶。2016年5月,在佛罗里达州,一辆特斯拉Model S汽车(该车型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驾驶员在与卡车相撞后死亡,引起媒体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和其他相关问题的热议。鉴于这一事件,澳大利亚监管部门目前正在调研如何有效处理责任问题,以鼓励澳洲自动驾驶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潜在的监管改革

2016年11月,澳大利亚国家交通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 Commission)发布了一项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政策文件,指出了现存的法律障碍和监管障碍,并列出了监管改革项目建议,以确保逐步向全自动驾驶环境过渡。国家交通委员会的建议得到了交通与基础设施委员会(Transport and Infrastructure Council)的批准,建议包括:

  • 首先,确认交通与基础设施委员会当前的政策立场,即在部分和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情况下,机动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完全归于人类司机;
  • 短期之内,专注于增加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编制国家实地测试指南,并针对这些测试复审现有的州豁免权和领土豁免权;
  • 中期而言,落实完整的监管框架,以支持大规模推广自动驾驶汽车,包括实施全国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产品标准和制造商的责任等级,并进行多项立法改革(包括复审强制第三方保险制度),确保立法范围涵盖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以及
  • 长期而言,制定政府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数据的制度(这一制度预计将在判定事故过错方和责任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并与国际机构不断合作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全球标准。

这样积极的改革战略是确保物联网技术在澳州持续繁荣的关键。

本文编辑节选自《机器的崛起: 物联网指南》。 如您需要本出版物,请联系Michael Swin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