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11月,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协助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和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贷款行对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其亚”)6亿元人民币的预付融资银团贷款项目完成放款。

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是全球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而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自2001年连续被全球金融杂志评为全球十大最安全的银行之一。新疆其亚是一家从事生产铝锭等铝产品的公司,借助本次融资贷款契机,新疆其亚将进一步提升铝产品生产运营能力。

在本项目中,金杜上海办公室作为银团成员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和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的法律顾问,全程协助完成本次融资交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对贷款担保结构的设计、完善以及还款安排等重大事项的拟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项目主办合伙人为胡喆律师,律师团队还包括史晟杰、倪哲莹和张海云。

本项目的负责合伙人是胡喆律师, 曾代表多家中外资银行在国内及跨境银团、俱乐部贷款、双边预付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