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迂峰  张文怡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当前,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日益加大,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环保部门使用自动监控数据认定企业超标排污。自动监控数据是什么,又是如何成为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的呢?

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监测数据的一种,又称为自动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自动监控数据由自动监控系统产生。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测设备是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监控中心是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监控中心)联网。各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中的数据则通过数据直传或统计、汇总两种方式向同级或上级环保部门应用平台共享或上报自动监控数据。

自动监控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行政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从证据属性上看,自动监控数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它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CEMS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系统数据、CEMS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

使用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依据好处多多,应该被广泛应用。首先,自动监控数据能协助环保部门及时发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监测设备产生的原始数据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一旦监控中心的数据值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则该数据将自动标红警示,环保部门能够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实时掌握各个污染源的情况,并及时对超标污染源作出反应。其次,自动监控系统具有自动保留历史数据的功能,为环保部门自动完成了证据保存的工作,便于环保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调取并作为证据使用。最后,自动监控系统能够满足24小时取样监测的要求。根据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一些行业,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是以日均值为标准,只有日均值超标才能认定该企业当日排污超标,而日均值的获得需要一天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小时 一次,取 24小时混合样。为满足这一取样标准,环保部门须占用大量人力,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做到自动24小时取样监测,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大大缓解了环保部门的人力资源压力。

不符合条件的自动监控数据不能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

1. 没有通过强制计量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计量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测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如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水质监测仪等,都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仪器的范围,所以没有通过强制计量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不得使用,其产生的数据不能作为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

2. 没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才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没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所谓“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或省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只有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才属于有效性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新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即进行有效性审核。每两次考核期间的数据为有效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3. 异常自动监控数据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由于自动监控数据的形成要经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检测、数据传输等多个步骤,任何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导致数据失真。《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列举了多种数据异常的情形。实践中,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监测点周围有异常污染源、运维人员操作不当、停电、断网、恶劣天气等其他不可控因素都可能造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异常数据不能准确反应当时的污染源情况,不能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

4. 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的自动监控数据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场监测数据也是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而且,环保部明确指出,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当自动监控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环保部门不能直接依据自动监控数据认定企业违法排污。

因此,当一个排污企业被认定超标排污的依据是自动监控数据时,如果该自动监控数据存在上述问题,该排污企业就有机会主张排除自动监控数据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