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卫东 张涵钰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金杜遇见独角兽”是我们新近推出的专栏,将定期发布跟“独角兽”相关的各种专业、前沿的观点述评与行业观察。继上期推出“网络游戏热点法律问题系列问答”后,本期我们推出“独角兽捕手修炼手册”——高度浓缩投资过程中的真正风险点,以及如何把握那些来之不易的投资机会。我们将全部采用清单形式,严格限制清单条数和字数,希望让你在最短时间内有最大收获。

 

1. 义务期限 不竞争义务适用于在职期间并通常延长到离职后2-3年。对于持有公司股权的管理层(特别是创始人),还可扩展到其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及不再持有股权后2-3年,持股期间与在职期间不一致,可约定以较晚的为准。

2. 补偿金 中国的劳动法规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后履行不竞争义务的,需约定并实际支付不竞争补偿金,金额可由雇主和员工约定,未约定的则参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幅度一般为此前工资的20%-60%之间(视各地不同的规定)。

3. 股东的不竞争 股东之间的不竞争约定,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即使其同时是员工 。但是,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这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而非员工的身份做出的约定,不要写在劳动合同中。

4. 条款效力 在境外有些地方,不竞争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美国加州;在另一些地方,不竞争约定要在合理限度内。因此,不竞争约定如果适用境外法律,通常会有一条“自动降格条款”,即自动调整到法律允许的最高限度,这样处理,总比完全无效要好。

5. 核心员工 不需要所有员工都承诺不竞争,那样的话,成本太大且对于不那么重要的员工来说,没有实际意义。投资人要和公司一起框定一个核心员工名单,至少要求核心员工签订不竞争承诺。

6. 不竞争范围 不竞争的业务范围,可包括公司现有的业务,最好也包括将来从事的业务。但是,公司是否继续从事某种业务,其实是控制在创始人手中。因此,在不竞争条款中,最好明确写出业务的种类和内容,而非仅仅描述为“公司从事的业务”。

7. 违约后果 很难证明公司因某人违反了不竞争义务而受到多少损失,因此,损害赔偿约定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可考虑约定将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也有些投资人要求,其可无偿在创始人另起炉灶的新公司中获得同样的股权比例和权利。

8. 持股和兼职披露 创始人如果同时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或为其他公司工作,即便不构成竞争,投资人也需要让创始人完整披露这些情况,承诺把所有时间投入到本公司,并关注和限制不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9. 大咖二次创业 二次创业的大咖有可能同时在多领域开拓业务,原则上,凡是公司开展的业务,创始人都不得再开展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创始人在公司开展前就已经涉足的新业务可以有一定程度上的豁免。

10. 以往的不竞争承诺 对于二次创业的创始人,不仅仅要从投资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角度要求创始人不竞争,还需要进一步关注他对前次创业项目(若项目已经出售,还包括项目的买方)的不竞争承诺是否会对本次创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