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卫东 张涵钰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1. 高管期权 海外上市前,创始人常常为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目的设置家族信托,将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放入信托结构中,由信托公司持有,其家庭成员为受益人。最近几年,开始出现高管将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的期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置信托结构的案例。

2. 员工期权的纳税成本 高管将期权行权后获得收益,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本质上是因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 

3. 信托安排的好处 高管期权设置信托结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方法是通过将已经授予给员工的期权或行权后的股份转让给信托公司,将收益分成两个阶段,按照不同收入类别进行纳税。

4. 税收筹划举例 简单来讲,第一阶段,期权/股份转让给信托公司时公司估值还未经过上市放大,该部分转让收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第二阶段,即上市以后行权并出售股份由信托公司独立完成,高管作为受益人获得现金收入,此部分按照其他收入所得纳税,适用20%的税率。

5.期权v. 股权 向信托公司转让期权还是行权后的股份取决于此时期权是否已经处于可以行权的阶段(vested),员工激励计划是否允许高管转让期权或行权后的股份。从税务筹划角度考虑,转让行权后的股份的方案相对更稳妥一些。要当心有些海外信托公司对操作期权转入没有经验。

6. 与税务局沟通 通过信托安排是否真的能实现税务筹划,最重要的环节在于与有管辖权的税务局保持透明和有效的沟通;并且由专业机构进行背书。若不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确认,径直按照前述方式进行认定,对公司(作为代扣缴义务人)和高管个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7. 37号文登记 实践中以信托结构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仍存在困难。就美国上市而言,如果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份比例相对较小,则一般来讲对上市不会造成实质障碍;建议在上市前取得外管局确认无法办理的答复。

8. 条款继续适用 期权或股份转入信托后,将继续适用高管与公司签署的授予协议以及公司员工激励计划中的条款,包括兑现期(vesting period)、转让限制、行权价格、其他行权条件,等等。但行权的主体为信托公司。需澄清的是,信托架构有助于公司对这部分期权/股份进行控制,但不做信托也可以达到同样效果。

9. 期权或股份的退还/终止 如果根据授予协议或员工激励计划,相关的期权或股份应退还公司或被终止,则信托公司应协助将这部分期权或股份退还或终止。

10. 披露和转股限制 由大股东成立或控制的信托,其所持的股份在上市后转股有更多的披露要求和转股限制,因此,设计信托架构时要考虑这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