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鹏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美国点燃中美“贸易战”,我国本土高科技企业首当其冲。今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发布对国内某著名科技公司的禁令,因其多次虚假陈述(false statements)等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和有关出口管理法规[1],故全面禁止美国企业或个人向其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等,该禁令有效期为7年[2]。而近日,美国又将调查矛头指向另一高科技公司。

该禁令为我国企业敲响警钟,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轻视合规建设可能造成惨重损失,重视合规风险则会为企业带来诸多助益。在海关管理领域也不例外,合规企业可以享受监管“一路绿灯”,企业失信或将遭到监管部门“重点盯防”。近年来,中国海关不断深化通关改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或将成为未来海关监管的大趋势。从新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3](“《信用管理办法》”或“新规”)和若干政策文件[4],我们或可窥见海关督促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态度和决心。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体系与最新动向

  1.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体系

述及海关企业管理的“新动向”,不得不提AEO制度。AEO指“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也是世界各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通称。

海关总署于200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5],使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该办法将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状况分为AA、A、B、C、D类。其后,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6](“《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或“暂行办法”),改变了以往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规定了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与国际标准实现更紧密对接。具言之,海关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将进出口业务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即AEO企业)又具体区分为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两类。未来,认证企业将享受更多通关便利,失信企业可能遭受更多限制。

  1. 海关企业管理新动向

第一,认证企业在享受更多通关便利的同时,海关对企业认证标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海关认证标准或分为通用和特殊标准,通用标准体现了普遍性要求,适用一般企业。但对于新经济、新业态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殊企业,在通用标准基础之上,海关或对部分申请高级认证的企业采用更加细化的认定标准,典型如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等[7]。其次,企业认证,尤其是高级认证不是某部门“单打独斗”,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海关强调在关务、法务、财务、生产、销售等综合要素的评判下,结合企业进出口申报、仓储、物流等业务,在企业管理层的统筹下开展认证,使海关全面了解,综合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逐步建立。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加速建立,其他政府部门对经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或许会更为“青睐”。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数十部门近来相继签订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8](“《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9](“《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高级认证企业将享受有关部门“一路绿灯”,获得政府信用背书,而失信企业可能处处受限,寸步难行。进出口企业若能顺应海关信用管理趋势,或能快人一步,获取政策红利。

高级认证企业享受多重利好

  1. 我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的差别化监管意味着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适用截然不同的监管措施。较之暂行办法,新规实施后,如下图所示,高级认证企业的优势更为明显,如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享有最低的海关稽查、核查频次,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等。

尤为值得进出口企业关注的是,高级认证企业往往能最先享受海关优惠政策,如2013年海关总署进行汇总征税[10]试点,首先选取的企业皆为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直至2015年[11],汇总征税才推广至所有海关登记注册企业(失信企业除外)。

序号 优惠项目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
1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 约0.85%[12] 高级认证企业5倍以上[13] 一般认证企业2倍以上[14] 80%以上
2 担保金额 可以申请免除担保 减少收取担保金额 无优惠 无优惠
3 汇总征税 适用 适用 适用 不适用
4 海关稽查频次 最低 较低 最高
5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申报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6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7 AEO国际互认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8 联合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1. AEO国际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

AEO国际互认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之间通过AEO互认,给予对方符合资质的企业通关便利,如适用较低的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协调员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非常时期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等。目前,已经有34个国家(地区)与我国海关实现AEO国际互认。据统计,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到互认国家(地区)时,查验率降低60%-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降低了50%以上[15]。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AEO互认国家(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今年年初,海关总署出台的《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大通关合作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动沿线海关大通关合作机制的建设。可以预期的是,AEO互认将以较快的速度扩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企业获得高级认证或将带来更多价值。

已经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地区) 正在磋商AEO互认的国家(地区) 准备开始与我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16]
新加坡,韩国,新西兰,香港,欧盟(二十八个成员国),瑞士,以色列 美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哈萨克斯坦,巴西,墨西哥 泰国,俄罗斯,南非,蒙古,土耳其,埃及

 

  1. 各部委联合激励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部委联合激励是我国“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依据《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海关对接发展改革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提供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发展改革、商务领域、金融部门授信融资、证券和保险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税收管理等若干领域,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与企业相应的优惠待遇,如优先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获取商务事项审批、税收管理、检验检疫等监管便利,以及享受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优先考虑等。

据悉,广东佛山某知名民营企业在获得高级认证企业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明显降低,由原先的2%、3%直接降到0.5%以下,通关、物流成本明显降低。同时,受惠于“联合激励”,该企业还取得多个政府部门的支持,相继获得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AA级信用管理企业,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等称号[17]。而且,由于高级认证是我国海关企业信用的最好保障,受国际认可,多个跨国客户简化了过去相对繁琐的安全审查流程,对该企业的信任程度显著提高。可见,海关高级认证为该企业带来全方位的提升。

海关失信企业遭受联合惩戒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依据新规,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不仅会面临海关的若干限制措施,更对遭受多部门联合惩戒。

具言之,企业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海关将下调其信用管理类别,停止其所有通关便利资格认证,并纳入进出口信用记录,有关信息共享给法院、税务、工商、证监、安监等多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使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处处受到限制,付出较大的失信成本。

根据《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惩戒范围基本涵盖了失信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日常生产、生活的所有领域,在检验检疫、税务、出入境、证券市场、外汇管理、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都将会遭受重点监管,呈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特征。

在其他领域被认定失信的企业从事海关业务也可能“寸步难行”。截至2017年6月,对税务、证券、环保、检验检疫、财政等部门共享的黑名单企业,海关已经对名单内的3家高级认证企业33家一般认证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将信用等级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限制228家一般信用企业申请适用认证企业,并对所有上述企业实施严密的监管[18]

如何取得海关高级认证

高级认证将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确保高级认证实至名归,海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认证标准》”)[19],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应满足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计5大类指标的要求。认证基础分数为100分,达标记为0分,部分达标以及不达标分别记为-1和-2分,企业如要通过高级认证,所有赋分项目应当不存在不达标情形,且总分在95分以上。一般而言,海关将在收到认证材料后九十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作出决定。

具体而言,如上图所示,在初审阶段,企业开展自我评价评估后提交自我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此类证明材料涉及财务审计报告、员工清单、财务数据和报表、企业内审制度记录,库房管理,订单追踪等文件。

如若初步审查通过,海关会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如前所述,海关实地认证阶段涉及管理层主导,企业内多部门协调配合,此时如果其他业务部门并不了解AEO的具体内容或目的,或对此前关务部门递交的材料不甚了解,可能遭致海关的质疑,对企业申请获得AEO造成不利影响。

实地认证结束后,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通过高级认证。如果按照规定可以规范改进,海关认证人员将会辅导企业进行改进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进并符合认证标准的,也可以通过海关高级认证。

结语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信则不立,企业亦然。随着新规落地,我国海关或将进入“强监管”时代,失信企业在监管面前可能无所遁形,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含金量将与日俱增。高级认证企业不仅可在通关便利、国际合作、政策激励等领域获得一般信用企业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其较高的信用等级更是能在国际贸易中起到无形助推作用,如境内外监管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将更倾向于与此类企业展开商业合作,消费者也更青睐资信良好、有责任感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说,海关企业认证将成为企业与政府、客户、消费者快速建立信任感的重要手段,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进出口企业应当同海关企管业务的发展一道,将合规经营内化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不断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1]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of U.S.

[2] 禁令全文查阅地址:https://www.commerce.gov/sites/commerce.gov/files/zte_denial_order.pdf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令237号,2018年5月1日生效)

[4] 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5]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6]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7] 根据不同的业态,海关对企业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等制度了不同的要求,使认证标准更具针对性。

[8]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40余部委共同签署。

[9]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0余部委共同签署。

[10] 传统模式税收政策下,税收“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在传统缴税模式下,每一票进口货物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分别向海关缴纳税款。汇总征税是指企业可申请使用一定额度的保函金额,企业可每月结算并统一向海关支付税款。这不仅能够大幅缩短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更有效缩减了进出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通关成本。

[11]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 《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

[12] 海关总署2016年1-12月数据。

[13]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14]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15] 数据来自海关总署。

[16] 表格数据来自海关总署。

[17] 数据来自海关总署。

[18] 数据来自海关总署。

[19] 据悉,海关总署本拟修订《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但是,跟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新规施行后,《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继续有效。不过,未来海关认证标准会可能更加严格。